问题——高危作业“带病运行”仍未根除,侥幸心理抬高事故风险。梳理各地公开案例可见,一些经营主体未取得许可、未落实防爆防毒等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或擅自改装运输工具;也有企业在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后仍继续组织生产,使风险长期处于高位。此类行为未必立刻造成伤亡,但已具备引发爆炸、中毒、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现实可能,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原因——利益驱动叠加管理缺位,是“现实危险”形成的关键诱因。一上,部分人员为压缩成本、追逐短期利润,选择“无证经营”“隐蔽存放”“囤货倒卖”等方式,刻意绕开许可审批与必要的安全投入;另一方面,个别单位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设备设施监测报警缺失或失灵、维护检测不到位,作业场所安全间距不足,周边又紧邻居民区、道路、民宿等敏感点位,一旦出事,后果更易被放大。更需警惕的是,少数主体无视执法指令,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设备设施等决定,使风险由“可控”滑向“不可控”。 影响——刑法规制前移,治理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震慑”。危险作业罪的适用,意味着刑事保护更延伸至“现实危险”阶段,改变了过去更多依赖事故结果追责的模式。安徽,有单位在厂房内暗设化工装置并非法存放多种危化品,因被认定具有发生爆炸或中毒致多人伤亡的现实危险而进入刑事程序;也有人员在住宅区近距离设置氧气、乙炔存放点,因无证经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浙江,有人员将数百桶易燃化学品存放于民宿周边,法院据此认定存在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并作出刑罚裁判;也有企业在被责令停产后仍组织生产,负责人因拒不执行整改指令被立案侦查。在四川,改装车辆存储销售汽油、形成大额库存等行为,同样因高度危险特征被移送审查起诉。多地案例传递出清晰信号:高危领域违法活动的刑事追责,已不再以“是否造成伤亡”为唯一尺度。 对策——以行刑衔接为抓手,推动“许可监管+整改闭环+精准执法”同向发力。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关闭、破坏生产安全监控报警等设施,被责令停产停业等而拒不执行,以及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均可能触犯危险作业罪。下一步治理需在三上着力:其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许可合规、风险辨识、设备维护、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等基础工作落到实处;其二,监管部门强化“发现—责令—复查—移送”闭环管理,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行为依法从严,形成持续震慑;其三,健全行政执法与公安侦查、检察监督、审判裁判的协同机制,统一“现实危险”的证据标准与认定尺度,提高打击的精准性与规范性,同时加强以案释法,推动从“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 前景——以法治手段筑牢防线,事故预防将更强调源头治理与成本约束。随着危险作业罪适用逐步常态化,高危行业安全治理将更突出“关口前移”,企业违法成本明显上升,合规经营将成为底线。可以预期,有关部门将进一步聚焦危化品全链条、金属冶炼、动火作业、有限空间等重点领域,强化重大隐患动态清零与社会面安全风险排查;同时,公众对身边“贴近居民区”的风险点更易形成监督合力,共同织密安全防护网。
安全生产从来不是“出了事才算数”的算术题,而是必须提前作答的治理题。多地案例表明:把安全当作可以讨价还价的成本,把整改当作可选项,最终要付出的往往是沉重的法律代价。守住安全底线,靠的不是运气,而是对制度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以及对每一处风险隐患的及时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