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家族肿瘤史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遗传性疾病” 本案源于一场理赔争议;黄女士于2022年8月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并约定确诊重疾后可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后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母亲、外婆等亲属患乳腺癌、卵巢癌及肺癌等情况为由拒赔,并主张投保人存在故意隐瞒。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退还保费并豁免后续保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争议焦点随之集中到:家族肿瘤史是否可直接归入“遗传性疾病”,以及投保人是否因未披露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原因——“明确询问”是告知义务的边界,概念混同易引发纠纷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围绕四个层面进行审查:其一,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流程中对涉及的事项的提问是否构成明确有效询问;其二,涉案销售人员究竟属于保险代理人还是保险经纪人,其询问行为能否视同保险公司的询问;其三,投保人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其四,拒赔及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指出,依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为限。该案投保单询问项为“遗传性疾病”,而从合同释义与医学常识看,“肿瘤家族史”提示的是患病风险或家族聚集性,并不能当然等同于“遗传性疾病”此较为严格的医学与保险合同概念。在保险人未就“家族肿瘤史”作出清晰、具体、可识别的询问前,不宜将投保人未填写相关信息直接推定为故意隐瞒。 同时,法院查明,涉案联系并协助投保的销售人员系保险经纪人而非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其行为后果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经纪人则更侧重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中介服务,其询问与告知传递方式在法律评价上更需结合事实。该案中,黄女士已向经纪人员口头说明亲属患肿瘤情况,但对方未深入提示需在投保页面另行填写、也未据此提示可能影响承保。法院据此认定,投保人已尽到相应的告知努力,且相关告知效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后果。 影响——以案释法强化消费者保护,也倒逼保险销售与核保规范化 该案终审维持原判,具有多重示范意义。 一是进一步明确健康险领域如实告知的裁判尺度:保险人应通过清晰、具体的问题完成风险识别,而不能以宽泛概念或事后解释扩张告知义务范围。这有助于减少“事后拒赔、倒查告知”的争议空间,提升合同确定性。 二是凸显销售环节合规的重要性。实践中,消费者常依赖销售人员完成投保操作与信息填报,一旦销售人员解释不充分、提示不到位,极易造成“消费者以为已告知、保险公司认为未告知”的认知错位。判决通过对销售人员身份及其沟通行为的审查,促使保险机构更加重视销售行为留痕与风险提示的可核验性。 三是强调保险合同稳定性。法院同时适用了“两年不可抗辩”等规则,表明在法定期间届满、且无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欺诈的情况下,应维护合同持续有效与预期稳定,增强保险保障功能的可实现性。 对策——让“问清楚、讲明白、留证据”成为行业共识 围绕此类纠纷多发环节,业内有必要从制度与操作层面同步完善: 对保险公司而言,应优化健康告知问题设计,将“遗传性疾病”“家族史”“既往症”等容易混淆的概念作出通俗解释,尽可能采用可勾选的具体情形列举,减少模糊表述;同时完善电子投保流程提示,确保关键告知项具备强提醒与二次确认机制,并对销售提示、客户答复形成完整可追溯记录。 对保险经纪与销售人员而言,应严格履行适当性与风险提示义务,针对消费者口头披露的疾病史、家族史等信息,及时引导其在系统中准确填写,并明确告知可能对承保与理赔产生的影响,避免因“口头说过但系统未填”引发争议。 对消费者而言,应在投保前充分阅读健康告知与条款释义,对不理解的概念及时要求解释并保留沟通记录;在填报时以“宁多勿少”为原则,遇到选项表述不清可通过备注等方式补充说明,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理赔风险。 监管与行业组织亦可推动统一的健康告知标准化文本与释义指南,督促机构将关键提示前置到投保环节,减少纠纷进入诉讼的概率。 前景——从个案裁判走向规则完善,推动保险市场更透明更可预期 随着健康保障需求增长,重大疾病保险等产品覆盖面持续扩大,与之相伴的健康告知争议也更易进入司法视野。该案所确立的裁判逻辑,指向“以明确询问为基础、以证据留痕为支撑、以合同稳定为导向”的治理方向。可以预期,未来保险机构在核保与销售端将更重视问题设置的精细化、解释提示的可理解性以及全过程留痕;司法层面也将继续通过个案规则累积,推动形成更统一的裁判尺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稳定的预期。
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通过司法实践推动了保险行业服务标准的提升。在金融消费日益普及的今天,如何在风险防控与权益保护间寻求平衡,需要立法、司法、行业的多方协同。北京金融法院通过该典型案例明晰了裁判规则,为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金融消费环境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