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加速普及,辅助驾驶系统已逐渐成为不少车型的常见配置。但便利背后,也带来了新的法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结合一起具体案件,对涉及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案件发生在2025年9月。被告人王某群在浙江杭州饮酒后驾驶汽车驶离小区,随后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并设置目的地。为规避系统监测,王某群事先安装了可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非法配件,使车辆在无人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自己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车辆因挡道被群众发现并报警。经检测,王某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这起案件受到关注,关键在于它触及了一个现实问题: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是否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驾驶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给出了清晰答案。 依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为0至5级:0至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当前市场上常见的辅助驾驶系统一般属于2级,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确保在所有道路环境下都安全可靠运行。这意味着,系统只能辅助驾驶人完成驾驶任务,不能取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法院认为,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承担驾驶任务的人,负有保障行车安全的法定义务。即便驾驶人不在驾驶位,该责任也不发生转移。本案中,王某群虽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但其系系统激活者和目的地设置者,仍应承担驾驶人职责。他使用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觉的行为,属于违规驾驶,不能据此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及相应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王某群明知饮酒后不得以辅助驾驶方式让车辆上路仍然实施。根据其购车后的学习记录,王某群已通过相关考试,清楚激活辅助驾驶后应手握方向盘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但仍购买并加装非法配件规避安全要求。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深入放大了醉酒驾驶的风险。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同时表明,无论驾驶人以何种方式规避监管,只要在醉酒状态下仍激活相关驾驶功能并让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不容忽视的是,王某群曾于2024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这表明其对酒后驾驶危害并非不知仍再次违法,相关情节进一步反映其行为的严重性。 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为新技术应用场景下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规则。随着自动驾驶相关技术持续发展,类似问题将更频繁出现。通过该案例,法院强调了基本原则:技术进步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驾驶人不能以“开启辅助驾驶”为名,实际放弃对车辆的控制与监管。
这起标志性案件再次划清了智能汽车时代的责任边界。技术带来便利,并不意味着责任可以被“交给系统”。无论功能如何升级,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与风险意识都不能缺位。此案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也提示公众:技术发展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才能真正守护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