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那个晚上,山西阳泉的一位85岁老人因为胸口憋闷打了120。救护车虽然在10分钟内赶到了现场,可是因为医护人员不肯帮忙抬病人下楼,大家就僵持了足足40分钟。现场有医生、护士、司机还有家属,可就是没办法把躺在五楼、没有电梯的病人弄下楼来,结果老人最后因为没能及时得到救治而离世了。 后来法院判决说急救中心有过错,要承担50%的责任,赔17万块钱。这次二审也还是维持原判了。不过大家争论的重点已经不光是这个案子了,大家都在问:到底搬抬病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呢,还是只是医护人员看情况帮忙的情分?这事儿暴露了院前急救体系里头的大问题。 争议最大的地方在于到底谁该负责转运病人。急救中心那边辩解说,根据那个《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只有专门的“医疗救护员”才有义务去搬抬病人,医生护士只是负责看病的。可是司法鉴定报告清清楚楚写着有三个大问题:第一是没有及时把人搬下去;第二是心律失常的处置不对;第三是心肺复苏没做好。法院最后判定,院前急救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尽快把人转运到医院去。耽误了40分钟抢救时间,这直接违背了救人的大原则。这个判决就告诉咱们:不管制度上有什么漏洞,急救机构都不能因此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虽说法律条文里没说医生护士必须去抬病人,但“转运”可是急救里头特别重要的一环。如果机构没有专业的人来干这活儿,那就得想别的办法补上这个缺口。 这个悲剧背后反映的是全国的一个大难题。北京和上海等地虽然规定救护车得配担架员,可大部分地方因为没钱根本落实不了。比如山东德州那边就打算在2025年投进去2259万元来配400个担架员呢,可缺口实在太大了。阳泉急救中心也承认自己之前一直喊着要配担架员的建议一直没人听。现实情况就是医疗资源分配得不好:急救收费里头没有专门给搬东西留预算的话,家属经常得临时去找人帮忙;特别是在那种老小区或者没有电梯的房子里转运需求特别大。有些地方试着让消防和社区志愿者来帮忙干这活儿吧,可又没有统一的规矩。 怎么破这个局呢?得从法律和社会两方面一块儿下手才行。首先政府得兜底出钱的事:把担架员列到急救体系的标配里去,或者花钱去买服务补上缺口;还有技术上也要想办法赋能社会协作:像“急救+外卖员”这种新模式可以试一下用平台经济来找人干活儿;再推一些智能担架和爬楼机之类的设备来减少对人的依赖;老百姓也得互助起来建立应急志愿者队伍。法律也得更细一点加强监督:地方立法可以学学蚌埠那边的做法直接规定医护人员必须给有需要的人提供搬抬服务;还要有专门的机制来追究延误救治的责任。 最后说说生命的尊严:陈女士的去世不是偶然发生的事儿,而是制度有漏洞导致的必然结果。救护车就在楼下停着却接不到病人的时候,“时间就是生命”这句话就成了一句空话了。法院判的那17万块钱赔偿是给个人的安慰也是对体系改革的鞭策。只有把“转运”这事儿变成法律规定的责任才能让救护车真的变成生命的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