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省天府新区有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里定了一条规矩,只要离婚再婚的配偶把户口迁进来,就没法分村里的钱。这事闹得不小,最高人民检察院拿这个当典型案例讲了。 这就导致外来的媳妇因为结了婚,没法拿到应得的好处,后来还闹上了法庭。当地检察院看了说,这规矩不合法,直接给街道办事处发了检察建议,让他们赶紧整改。村规民约本来是大家共同定的规矩,能管好乡里的事儿,可现在有些地方定的规矩跟国法对着干。除了不让改嫁的女人分钱、不跟离婚的女人算外人这些事儿,还有些地方甚至规定人死了地就得收回去,这都违反了《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 问题出在基层自治组织没搞清楚“村规”和“国法”的关系。有的村规是村干部几个说了算,根本没让老百姓参与讨论;还有的就算走了过场,定出来的条文也越权了,比如让村委会自己去拆违建房。这些没法律效力的条款不光会惹事,还会让政府没面子。 这玩意儿要是跑偏了,危害很大。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了损,家里老人、妇女这些弱势群体最吃亏;时间长了大家不信这一套了,村子就乱套了。 为了让村规民约不走偏路,得两方面一起使劲。首先是把定规矩的程序管严了,得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办,让大伙儿从头到尾都能参与。其次是让司法所、检察院还有职能部门盯着点儿,只要有违法的条款立马纠正。还得多给老百姓讲讲法,让大家明白“村规不能违背国法”。 以后还要建备案审查的机制,找第三方评估一下或者让村民代表监督监督。只有守住法治的底线、听老百姓的话,村规民约才能真正管用,给乡村振兴添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