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旧规退出后,工业用地“价格底线”如何守住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公告,公布第七批已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及《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被明确废止。两份文件曾长期作为地方制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的重要参照。随着其退出,一些市场主体与估价从业人员担忧:地方是否会借机再度以低价争夺项目,进而影响土地市场秩序与国有资产权益。 二、原因:从“定数值”到“定规则”,旧标准已难匹配新阶段 回看政策脉络,2006年最低价标准的推出,主要针对当时部分地区以“低价甚至零地价”招商引资、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突出问题,通过全国统一“底线”纠偏竞争行为。其定价思路强调覆盖新增建设用地的客观成本,包含征地补偿、必要开发费用、税费及资金成本等,曾遏制低价出让、推动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上发挥作用。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为服务稳增长和扩内需,政策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下调最低价标准,但仍强调不得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意在“让利不让底线”。 但进入新阶段,旧标准未能持续更新成为核心矛盾。一上,近二十年来征地补偿、开发成本、公共配套投入等发生显著变化,许多地区客观成本上升较快,而旧标准的数值多年未动态调整,现实约束力明显减弱。另一方面,近年围绕实体经济发展、产业用地灵活供给等政策加速完善。例如,2022年有关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的文件,对年期修正、片区成本分摊、弹性年期出让等提出更细化的操作规则,与早期以“统一最低价数值”为核心的制度安排存在差异。继续沿用旧规,易造成地方执行口径不一、政策衔接不畅。 更重要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建设的要求明确提出,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在此导向下,废止以固定数值为特征的旧标准,转而以规则约束、成本核算和程序监管为重点,符合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方向。 三、影响:短期需“稳预期”,中长期有利于提升政策一致性与资源配置效率 从市场运行看,废止不等于取消底线约束。当前对土地出让价格的约束体系并非空白:有关规定对协议出让最低价已有明确要求,强调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应缴税费之和;在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此外,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要求各级政府不得低于最低价出让土地,使底线约束对不同出让方式具有普遍意义。叠加近年来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严禁以不合规优惠变相竞争的政策要求,制度“笼子”总体更完备。 对地方政府而言,废止旧标准将促使其从“套用全国最低价表”转向“依据规则测算底价”。这将倒逼提高成本调查、地价评估、片区开发投入核算等基础工作质量,增强定价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对企业而言,价格形成机制更强调与产业准入、投入强度、亩均效益、节约集约指标等综合约束相匹配,有利于减少“只拼地价”的非理性竞争,引导企业把更多资源投向技术改造和长期经营。对评估与咨询行业而言,业务重心将从单一“对照最低价标准”向“成本核算、规则适配、合规论证、全流程监管服务”拓展,专业要求更高。 需要关注的是,个别地区若在投资压力下放松底线执行,可能引发新的低价竞争隐患,并挤压后续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投入能力。因此,政策废止后的关键不在“有没有最低价表”,而在“成本是否算清、规则是否统一、监管是否到位”。 四、对策:以成本约束为核心,完善“规则—程序—监督”闭环 一要夯实成本核算基础。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环境治理等成本台账,形成可追溯、可审计的测算依据,确保底价确定经得起核查。二要强化与基准地价、产业政策的衔接。将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年期安排、弹性出让等政策工具纳入统一规则框架,避免“政策打架”。三要完善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对底价确定依据、评估过程、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等应依法依规提高透明度,减少操作空间。四要压实监管责任。对突破底线、违规减免、变相补贴等行为,应通过审计监督、自然资源执法督察等机制强化问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市场公平。 五、前景:推动工业用地从“价格竞争”转向“效率竞争”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土地要素配置更强调规则统一、竞争有序、数据可核。此次废止旧规传递出明确信号:工业用地管理将更加注重制度化、精细化和法治化,用“成本底线+程序规则+绩效约束”替代“一张表管全国”。预计下一阶段,有关部门将深入完善工业用地供给政策与地价管理规则,推动地方在招商引资中从拼优惠、拼地价转向拼营商环境、拼产业生态、拼服务能力,以更高质量供给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废止旧规不是取消约束,而是以更科学的规则守住公平底线;只有建立透明、可核算的土地供给制度,才能平衡产业发展与资产保护,为经济转型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