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因加班认定引发的劳动纠纷

2017年2月,刘某和一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合同写了每周干40小时,每天8小时。这七年里,公司把刘某每天该拿的工作日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都给结了。不过,公司让他每天早上都得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开个短会安排工作。刘某心里一直有疙瘩,觉得这10分钟本来是休息时间,公司强制要求他提前到,这就是占他的时间。他算了算七年的累计时间,去跟公司要2万多块钱的“10分钟加班费”。 劳动仲裁委把他的仲裁请求给驳回了。刘某不服气,就把官司打到了海门法院。他拿出了视频截图和考勤表这些证据,说公司让他提前到岗就是安排工作,这期间他还得听领导布置任务呢。 可公司那边反驳说,这10分钟就是让大家赶紧进入状态的准备时间,根本没实际工作内容。法官问刘某这提前到岗干了啥?他说就是点个名、领领任务,没干具体的活。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要认定加班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间超了法定标准,还给单位提供了实质劳动。刘某这10分钟干的活儿属于正式上班前的预备工作,没直接产出劳动成果,不构成法律上的加班。 最后,海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请求。刘某不服上诉到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2月28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回这起因为加班认定引发的劳动纠纷案子在海门法院审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