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1月29日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依法补选王光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光辉生于1967年,安徽岳西人,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他从1990年开始从事检察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历经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等职。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他长期主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参与推动多项重大司法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 2019年,王光辉从最高检调任云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推动当地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在公益诉讼、智慧检务等领域收效良好。此次转任天津,正值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化推进的关键时期,其跨区域工作经验将为三地司法协作提供新的动力。 根据法律规定,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命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此次任免程序完全符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涉及的规定。
检察长人选依法补选到位,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司法机关有序运行的制度体现;面向新阶段,关键在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法律监督的力度与司法为民的温度统一起来,以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回应发展所需、改革所向、民心所盼,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天津的实践提供坚强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