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满月 校园欺凌不再有年龄"护身符"

问题—— 校园欺凌长期困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且在现实中常被“同学打闹”“小矛盾”所掩盖。

一些施暴者凭借年龄优势、人数优势或身体优势,对同学实施辱骂威胁、殴打、强拿硬要、恶意排斥,甚至拍摄传播视频进行二次伤害,造成身体损伤、人格侮辱和心理创伤。

由于以往部分违法行为在处理上存在“只教育不惩戒”的空间,个别未成年人滋生侥幸,出现屡教不改、变本加厉的倾向。

新法施行后,社会关注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如何划清正常打闹与校园欺凌的法律边界;二是惩戒力度加大后,能否对“小霸王”形成有效震慑并促进矫治。

原因—— 从治理逻辑看,校园欺凌之所以易发多发,既有个人层面的冲动与模仿,也有家庭教育缺位、同伴压力放大、网络传播助推等综合因素。

部分未成年人规则意识薄弱,追求“面子”和“圈子”,将暴力当作解决冲突的方式;个别案件中,施暴者对法律条文与执法尺度并非不了解,却在“不会真被拘”“闹大了再说”的心理下试探底线。

与此同时,学校在处置上曾面临“管得严怕引发纠纷和追责、管得轻难以遏制再发”的两难,一些地方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处置不规范、以内部调解代替依法处置的现象,导致欺凌行为被低估、被拖延,错过最佳干预时点。

社会舆论对“过罚相当”的期待持续上升,也推动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

影响——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后,多起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引发关注。

广东湛江发生的持械追打案件中,涉案人员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内蒙古五原县发生的女生邀约他人到无人区域实施辱骂、威胁、殴打并拍摄传播的案件中,相关人员分别受到行政拘留、罚款及矫治教育等处理。

这些案例传递出明确导向:对触碰治安管理红线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能再以年龄作为当然的“缓冲区”,更不能让“他还是个孩子”成为逃避责任的通行证。

更重要的是,新法把“学生欺凌”作为独立规制对象,意味着公安机关在面对符合治安违法构成的欺凌行为时,有了更直接、更明确的执法依据;与矫治教育等措施相衔接,也为“惩戒与教育并重”提供制度支点。

对社会而言,这有助于重塑规则预期:保护未成年人不等于纵容不良行为,法治的底线必须被看见、被遵守。

对学校而言,新法进一步强调学校在报告与处置方面的责任,对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而不按规定报告处置的,将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这一安排既是督促,也是保护,避免学校以“怕麻烦”为由淡化问题,推动形成可追溯、可问责的闭环管理。

对策—— 厘清边界,是依法治理的前提。

判断是否属于校园欺凌,关键在于“故意性”“优势性”“伤害性”三项要素: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蓄意欺压或侮辱;施害方是否在人数、体格、地位等方面占优势;是否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明显精神损害。

与之相对,同学间的正常打闹通常具有自愿性、对等性和可控性,且无持续性侮辱、胁迫与排挤,不以伤害对方为目的。

执法与处置中,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避免把一般冲突简单贴标签,也防止以“打闹”为名掩盖实质欺凌。

治理体系上,应推动“公安—教育—家庭—社会”协同发力。

学校要把预防前置:完善校内风险排查、学生心理支持、班级矛盾调处、重点人群帮教等机制,建立清晰的报告流程和处置标准,对偷拍视频、网络传播等“二次伤害”要同步干预、及时止损。

家庭要加强规则教育与情绪管理教育,关注孩子社交圈与网络行为,发现苗头及时沟通并配合学校处置。

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注重分级分类处置与教育矫治衔接,对屡次实施欺凌、手段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对初次、轻微且能真诚悔改的,在确保受害者权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强化训诫、矫治和持续跟踪。

社会层面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心理服务资源供给,减少“围观式传播”对受害者造成的长期伤害。

前景—— 从长远看,新法的施行将推动校园欺凌治理进入更法治化、规范化阶段:一方面,通过明确规则、压实责任、强化惩戒,提升违法成本,遏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通过与教育矫治措施相结合,促使未成年人在承担责任中学会边界、形成敬畏,防止“小错拖成大祸”。

下一步,还需在实践中持续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证据标准与处置流程,加强对学校处置能力的培训与支持,形成可复制、可评估的治理模型,让每一次处置都经得起法理与情理的检验。

从"年龄豁免"到"过罚相当",新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治理进入精准化、法治化新阶段。

当法律为"少年的你"划清成长红线时,更需要家庭、学校、司法形成合力,在惩戒与教育之间找到平衡点,让每个孩子都懂得:青春可以有冲动,但绝不能有僭越法律底线的疯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