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日前联合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从死亡证明签发、遗体管理、信息联动等多个方面建立了系统性的规范体系。
规定明确了死亡证明签发的主体责任。
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的患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执业或助理医师填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签发。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根据调查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这一规定理顺了不同死亡情况下的证明签发权责,避免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职能交叉或空白。
死亡证明签发流程得到进一步规范。
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死亡证明填写、审核、用印、发放等完整工作制度,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认真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内容。
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死亡发生或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证明。
这一时间要求既保证了签发的及时性,又留出了充分的核实空间,体现了规范与效率的统一。
死亡证明管理制度建立了多层次的防控机制。
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空白证明的管理、发放、废证回收、签发用印信息的登记追溯体系,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防范违规开具和倒卖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进与公安、民政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形成跨部门的监管合力。
同时,规定积极推动死亡证明电子化管理,这将大大提升证明的真伪鉴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现象。
遗体转运和暂存管理成为规定的重要内容。
规定允许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遗体暂存区,优化患者遗体转运流程,提高转出效率。
已设置太平间的机构,原则上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
这一安排既满足了实际操作需要,又明确了服务边界,防止了医疗机构超范围经营。
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家属、告知殡仪馆服务热线、配合接运工作,体现了对患者家属权益的保护和对殡葬服务规范的尊重。
信息管理和部门联动是规定的关键创新。
规定要求建立亡故患者遗体登记台账,完整记录患者信息、家属联系方式、转入转出时间、接运车辆信息及遗体去向,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患者家属、殡仪馆之间的三方信息核对和遗体交接制度。
这一制度设计形成了全链条的可追溯管理体系,有利于保障各方权益,防止纠纷发生。
规定的出台反映了我国卫生健康管理的进步。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亡故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这一规定通过六部门联合制定,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的协同治理理念,将医疗、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的职能有机结合,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人性化的管理体系。
规定的实施将带来多方面的积极效应。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而言,明确的规范要求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于患者家属而言,清晰的流程和透明的收费标准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对于社会管理而言,规范的死亡证明管理和信息联动有利于防范违法犯罪。
同时,规定中对逝者尊严的强调和对人性化服务的要求,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对亡故患者的处置既是医疗服务链条的终点,也是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能力的试金石。
以制度把关键环节“串起来”、把责任“压下去”、把信息“联起来”,不仅关乎逝者尊严与家属感受,也关乎医疗秩序、公共卫生安全与市场规范。
随着规定全面实施,期待各地在严格执行的同时持续优化细节,让规范更有温度、让服务更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