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立案就是判死刑,“私了”还能成为选项?刑事和解这条路其实一直都敞开着。 很多人觉得案子进了程序就没得商量了,非上庭不可。但如果你犯的是些轻罪,立案后照样能跟受害者和解。这就是制度安排的道理。 所谓刑事和解,可不是两边凑合着说句话。它是有法律依据的从宽处理办法:在打官司的时候,中间人帮忙协调被害人跟嫌疑人谈赔偿,大家把话说开了签个协议,司法机关就有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发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早就把这点好处写得清清楚楚。 公安部门可以建议检察院从轻;检察院也能跟法院提减轻处罚的建议;情况很轻微的话,甚至可以直接不起诉;法院也得依法轻判。说到底,达成和解就是多了一条免罚或者轻罚的路子。 当然也不是什么案子都能和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列了个“白名单”。 只有那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及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还有过失犯罪(除了渎职)、可能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最重要的是,嫌疑人五年内要是故意犯过罪,绝对没戏。邻里闹别扭、欠债不还、轻微伤、交通肇事这类事儿,最适合吃这个和解的红利。 有些当事人以为双方握手言和了,检察院就得放人。其实法律条文里用的是“可以”,不起诉是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 要是错过了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那个关键节点,等到法院一审开庭了再反悔可就晚了。 所以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得赶紧提意见或者申请,主动把和解协议、谅解书之类的材料送到检察院跟前,才能最大程度争取从轻处罚而不是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