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员工未转发公司推文遭解雇被判违法:社交“打卡式”管理边界再受审视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名商务总监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转发公司产品推文而遭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问题的症结在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事件发生在2020年12月28日,该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营销管理中心微信群中发布指令,要求全体员工必须在当日晚间12点前将公司产品推文转发至微信群和个人朋友圈,逾期未转发者将被开除。

商务总监小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发。

仅两天后,公司即以此为由对小刘作出开除决定,随后人力资源部门发文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决定。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决定,并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具体事由。

在本案中,公司的举证出现了明显漏洞。

当小刘申请劳动仲裁并最终诉至法院时,公司改口声称小刘系因侵占公司财产而被辞退,而非因未转发推文。

然而公司始终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小刘存在侵占财产的行为。

这一前后不一的态度,恰恰暴露了公司解除决定缺乏正当理由的事实。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了多个因素。

首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转发立马开除"的明确表态,这直接表明解除决定与未转发推文的行为紧密关联。

其次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客观记录了事件的发展过程。

再次是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撑其后来的新理由。

基于这些事实和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向小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个案件反映出当前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往往过于强调管理权,而忽视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尊重。

将转发推文作为强制性要求,甚至与员工的去留挂钩,已经超越了合理的管理范畴。

这类规定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可能涉及对劳动者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看,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应当受到制约。

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权利的最严厉限制,法律对此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只有在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或其他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而未按要求转发推文显然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它向用人单位传递了明确信号:在劳动关系中不能随意行使管理权,必须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员工的基本权利不因其工作性质而有所不同。

同时,判决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有力保障,表明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将是最有力的武器。

当朋友圈转发成为就业"保命符",本案判决为劳动者划出了法律保护的底线。

在数字经济深度渗透职场的新形势下,如何平衡企业管理需求与个人权益保障,仍需立法、司法与企业三方共同构建更精细的规则框架。

此案不仅是个体维权胜利,更是推动劳动关系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