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单方给婚外关系人送钱的行为被判无效,法院把钱给要回来了,还要赔偿损失。最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了一个案子,情况挺复杂。主要是因为老公在外面养了个小三,还把家里的钱给人家花了。这事儿不光是为了两口子分钱,还牵扯到好多法律原则,比如婚姻忠诚、夫妻财产咋管、还有社会道德这些大问题。 这事儿得从1988年说起。王某和徐某那时候结婚了,一起过日子还生了孩子。他们俩没分家,钱都混着花。2024年4月,徐某生病死了。王某后来在清理遗物的时候,发现老公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记录有问题。她仔细一查,发现从2015年到2017年这两年多时间里,徐某给吴某转过不少钱。加起来大概有386,840元。 这些转账挺特别的,有的是在七夕、妇女节或者吴某生日的时候转的。还有“520”这种代表爱情的数字。王某看出来了,这钱肯定不是随便给的,老公肯定是在外面搞外遇。所以她就去法院告了吴某。 王某在法庭上说,老公没经过她同意就把大钱送给外面的女人。这钱本来是夫妻一起攒的,不是用来过日子的。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上的“家事代理权”,还背叛了婚姻的忠诚义务。这种行为坏了风气,得赔上一笔钱。 被告吴某承认确实收到了钱,但她辩解说自己是徐某的女朋友。她花的那些钱是用来买东西、租房、旅游之类的开销。而且她还说自己不知道徐某已经结婚了。 法院听完双方的说法后是这么想的:首先确认了徐某确实给吴某转了钱,并且双方确实是男女朋友关系。在王某和徐某还没离婚的情况下搞外遇本身就不对。所以基于这种不正当关系产生的赠与行为是不合法的。 接着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某赚的钱如果没特别说明就是俩人一起的。对这种大笔的钱要怎么花?法律规定得夫妻俩商量好才行。徐某自己一个人偷偷把钱送给小三肯定不行。 吴某说的那些理由都不成立。不管她知不知道徐某有家室,也不管她怎么花的钱,这赠与行为因为本身不道德就是无效的。 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了判决:把徐某给吴某的赠与行为判为无效;让吴某把386,840元全还给王某;另外还要赔偿王某117,452.16元的资金占用费。 这个判决告诉大家: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出轨还送钱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受赠的钱必须得退回去。这是在维护健康的婚姻关系和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