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法院用法律挡住了侵害行为还联动社会力量

话说在2023年12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那边搞出了个大事,他们在这个月10号发出了一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事儿特别有意义,因为它是在2023年12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出来之后,崇明地区发出的首份这种禁令。咱们先来聊聊这案子的前因后果。申请人董某某和被申请人谢某是夫妻,两人还有个不到四岁的女儿谢小某。这夫妻俩婚后矛盾不断,分居之后,谢某居然把孩子抢走还藏起来了,搞得董某某一直见不到女儿,心里受了好大的罪。 董某某实在没办法了,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条款,跑去崇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她想让法院把谢某的这种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给制止住,好让她能看孩子、照顾孩子。法院经过一番审查觉得,父母看孩子不光是法律给的权利,更是出于亲情的需要和人格上的利益,这属于人格尊严的一部分,肯定得保护。 谢某没有正当理由就把孩子带走藏起来了,这直接伤害了董某某作为母亲的权益,也影响了谢小某的健康成长。董某某提出的禁令申请挺有现实紧迫性的,符合法律条件。所以法院就依法裁定了:不准谢某再去抢或藏婚生女谢小某;还让她三天之内把孩子送回原住地,让父母一起抚养。 这一裁定精准回应了董某某的要求,立马就把侵害状态给阻断了。这个案子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是个典型的例子。司法解释里说了在婚姻家庭纠纷里如果一方遭家暴或者面临危险,或者有人抢孩子、藏匿孩子侵害监护权探望权的行为,去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话,法院都得受理。这下子司法实践里要及时制止这种内部侵害行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就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武器。 法院发了禁令后还没停手呢。他们认识到这工作得细致点紧迫点,就在发出禁令后主动去找了当地的司法所、妇联、青少年权益保护中心还有基层调解组织一起配合。通过多方努力,最后董某某和谢某就女儿抚养的事签了协议。协议签好的那天董某某终于见到了已经67天没见面的幼女了。 这个案子说明法院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工作从“事后救济”变成了“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国家未来啊!崇明区人民法院这次用法律挡住了侵害行为还联动社会力量来解决问题这就很好地展示了司法的温度和关怀。 这事儿也给其他地方处理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参考。咱们大家都得理性合法地处理矛盾啊!要是谁想用伤害孩子或者对方权益来当手段的话那可不行!法律一定会及时出手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