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客栈30 分钟内不能退款是不合理的

鲁某在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提前14天给某客栈预订了“十一黄金周”期间的三天两晚客房,一共花费1281元。结果,他因为买不到去目的地的车票,就在预订成功两小时后申请退款。不过,客栈以退订超过30分钟为由,拒绝给他退钱。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到酒店客房预订的问题。商家在订单页面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能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部预付款”,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法院判决给出了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给消费者合理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鲁某和客栈之间成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订单首页有提示条款,但鲁某退订时距离入住还有14天时间,客栈完全有机会把客房再销售出去。 这个条款如果执行下去,就会把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根据法院的解释,应该根据客栈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还有退订对二次销售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所以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客栈要求在30分钟内不能退款是不合理的。法院把鲁某的房费1281元退还给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