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社局和南宁市政府,在这个案子中,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事情放在了心上。小天是一名公司经营部经理,一天早上打完卡后,他发现手机落在了酒店,就返回去取。结果在楼梯上踩空了,摔伤了脚。他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人社局认定他的情况符合工伤规定,认定为工伤。公司对这个决定不满意,就申请了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结果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都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驳回了公司的诉求。小天还有他的律师就认为这次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他有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这些证据都能证明他是为了取回存有工作资料的手机才回酒店的。法院也强调,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那就需要他们自己来提供证据。这次案例再次告诉我们,工伤认定要考虑受伤和工作之间有没有合理联系,只要和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安排的任务有联系,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原因。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手机现在已经不只是通讯工具了,还是处理文件、即时联络的重要载体,打破了传统办公空间限制。小天作为经营部经理使用手机处理合同和查阅资料都是正常工作需求,他因为取回存有合同草案的手机而受伤,应该被认定为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对于像小天这样在工作中或者合理相关活动中受伤、自身没有重大过错的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给予了他们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如果故意犯罪、醉酒吸毒或者自残自杀等情况则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有效弥补了劳动者在举证能力上弱势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