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乡村建设中“谁来管、谁来查、谁来罚”的现实关切,山东近期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政策作出针对性完善。
1月2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通知,对此前出台的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订,重点聚焦违法建设查处主体的表述调整:将原条款中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表述统一修订为“乡镇人民政府”,并相应调整移交对象表述,删除“街道办事处”相关内容。
问题在于,乡村建设活动点多面广,涉及宅基地建房、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产业配套等多类项目。
一些地方在推进“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过程中,出现执法主体界定不够清晰、移交路径不够顺畅等情况,容易造成责任边界模糊:该查处的不及时、该移交的不规范、该执行的难落地。
尤其在违法建设处置环节,若主体表述不够精准,既可能影响执法效率,也可能带来程序争议,增加基层治理成本。
原因在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既要强调审批前置、过程监管,也要严格依法依规。
此次修订并非简单文字调整,而是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文件实施情况开展全面评估后作出的制度优化。
通过评估发现,实践中对“街道办事处”在乡村违法建设查处中的职责定位易产生理解分歧。
为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修订以“依法明责”为导向,对执法主体作出更为明确、可操作的界定,从制度层面减少“多头管理”与“责任真空”的风险。
影响层面看,修订将为基层乡村建设治理提供更清晰的职责坐标。
一方面,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违法建设查处主体,有利于形成更稳定的执法链条和责任闭环,提升发现、制止、查处、移交等环节的衔接效率。
另一方面,通过清晰界定主体,也有助于增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减少因主体不明导致的程序瑕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基层治理公信力。
更重要的是,政策的稳定执行将进一步巩固乡村建设“规划引领、底线约束”的制度导向,推动村庄建设从“能建”向“规范建、按规建”转变。
对策上,文件修订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乡村建设治理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既要优化服务,也要强化监管。
下一步,各地在落实修订要求时,关键在于三点:其一,完善执法协同机制,明确乡镇与县级执法机构之间的移交标准、证据要求和处置时限,防止出现“移交难、接收慢、处置拖”。
其二,强化源头管控,把好规划许可关口,严格落实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要求,压实“未批先建”风险防控。
其三,提升审批与服务效率,继续推动有条件地区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与宅基地批准文件联动办理,在便利群众的同时,确保程序合规、资料齐备、留痕可查。
前景来看,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乡村建设将持续保持一定强度,治理要求也将更高、更细。
此次修订以“评估—调整—再执行”的方式完善制度供给,体现了政策制定从“出台”向“可执行、可监督、可评估”转变的治理思路。
可以预期,随着执法主体更明确、流程更顺畅,山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将在规范化、精细化方向进一步提升,推动乡村空间布局优化、村庄风貌改善与公共资源配置更合理,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这一修订虽然涉及条文的局部调整,但反映了山东省在乡村治理上的深层思考。
通过理顺执法权责关系,既是对法治原则的坚守,也是对基层治理实践的尊重。
在推进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只有不断完善乡村建设管理制度,明晰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才能确保乡村建设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为农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