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1月21日清晨,北京西郊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华北军区司令部作战科参谋李正国用配发的德制驳壳枪,朝正在收拾行李的妻子王秀兰连开三枪,致其当场身亡。现场勘验显示,三枪分别击中右胸、左肋和头部;灰砖墙上的喷溅状血迹,与摇篮里啼哭的婴儿形成鲜明对照。
王秀兰的生命止于一个寒冷的清晨,倒在本应最信任的人枪口之下。这既是一场家庭悲剧,也折射出一个时代的法治选择:功勋值得铭记,但不能抵消罪责;贡献应被肯定,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新中国成立之初,此案所强调的原则至今仍具现实意义——法律的尺度,不因身份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