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对毒驾致人死亡案件的罪名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 案件回顾显示,2021年8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严某聪三次吸食毒品。当日上午9时许,其驾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某路段时撞击摩托车驾驶人杨某,致其死亡。为逃避追究,严某聪加速逃离,在约950米外再次连续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另外3人死亡、多车损毁,冲撞时车速高达每小时99公里。经检测,严某聪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 案件审理过程中,罪名认定成为核心争议焦点。辩方主张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三级法院均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查明,严某聪有吸毒史,明知吸毒后会产生迷糊状态和幻觉等严重不良反应,仍在短时间内三次吸毒后驾车上路。首次撞人后非但未停车施救,反而加速逃离并连续冲撞,其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已超出过失范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严某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核准死刑判决。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毒驾案件罪名界定的关键标准。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吸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若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若明知吸毒后会产生严重不良反应,仍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他人,则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专家指出,该案例的发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毒驾案件时有发生,部分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毒品对驾驶能力的严重影响认识不足。此类案例明确了法律红线,对吸毒后仍驾车上路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不会因其主张构成过失犯罪而从轻处理。 从司法实践看,准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吸毒史、吸毒次数、对不良反应的认知程度、肇事后的行为表现等,都是认定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严某聪案中,其有吸毒史且短时间内多次吸毒,明知会产生幻觉,首次肇事后加速逃离并再次冲撞,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该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参照标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人都不得以吸毒为由逃避法律制裁,对于明知故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不贷。
最高法发布的这批指导性案例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也向公众发出警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既惩治犯罪也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完善毒品治理和加强道路安全防控仍需社会各方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