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破解劳动关系难题 北京丰台探索"五有"工作法促劳资共赢

在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一群特殊的"调解员"正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默默耕耘。

他们有一个专业的称谓——劳动关系协调师,承担着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重要职责。

郑经杰便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这位拥有25年军旅生涯的退役军人,在政法系统工作13年后,于2019年考取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2021年开始专门从事集体协商指导工作。

从军营到政法,再到劳动关系协调,看似跨度很大的职业转换,在郑经杰看来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都需要深入理解法律法规政策,都要善于沟通协调。

" 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师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范畴,主要通过劳动合同规范、集体协商推进、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等方式,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

这一职业的设立,反映了我国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重视和制度化探索。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协商面临着不容忽视的现实困境。

郑经杰在长期实践中发现,许多企业经营者对集体协商存在"三不"心态: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

不愿谈源于认识误区,认为集体协商会增加企业成本;不敢谈来自担心失控,害怕协商过程中出现难以处理的问题;不会谈则反映了专业能力不足,缺乏有效的沟通协商技巧。

这种困局的形成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一方面,部分企业对集体协商的价值认识不足,将其视为额外负担而非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传统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相对单一,缺乏制度化的沟通协商机制。

此外,专业人才短缺也制约了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破解这一困局,郑经杰和同事们采取了系统性的应对策略。

他们深入企业一线,通过实地走访和政策宣传,着重向企业管理者阐释集体协商的"五个有":中央有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政策导向;法律有规定,明确了企业的法定义务;职工有期盼,反映了员工的合理诉求;企业有诉求,满足了经营发展的内在需要;社会有需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

在郑经杰的理念中,集体协商绝非简单的利益博弈,而是构建企业与职工"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机制。

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沟通渠道,将双方诉求摆上台面,寻找利益平衡点,最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保护的双赢局面。

实践证明,有效的集体协商不仅能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通过协商机制,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职工需求,及时调整管理策略;职工则能够理性表达诉求,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这种良性互动有助于提升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关系协调师这一职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宏观层面看,这一职业的发展有助于完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微观层面看,专业化的协调服务能够提升劳动关系管理效率,降低争议处理成本。

展望未来,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

需要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这一事业;同时,还要加强制度创新,探索适应新时代特点的劳动关系协调模式。

劳动关系既关乎一家企业的兴衰,也折射社会治理的温度与能力。

把集体协商做实,不是让一方“多让一步”,而是让双方在规则中找到可持续的平衡点。

当“愿谈”成为共识、“会谈”成为能力、“谈成”成为常态,企业发展将更有韧性,职工权益更有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将更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