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法院对公职人员串通投标、受贿案依法数罪并罚判决 释放严惩腐败明确信号

一、案件经过:权力寻租渗入招投标全程 2017年至2023年间,潘某洪先后担任杭州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期部主任、总工程师等职务,长期主导或参与多个工程项目的前期筹备与招标管理工作。2022年12月,其所在公司依规发布富阳某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潘某洪被指定为这项目业主单位代表,全程参与评标工作。 然而,潘某洪并未恪守职责。在招投标进行期间,他收受投标人俞某校、袁某敏共计125万元贿赂,并在评标环节刻意为二人实际控制的目标企业打出明显偏高的分数,最终使该企业以4.27亿余元的中标金额获得项目承接资格。同时,法院另查明,潘某洪在任职期间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累计金额达292万元。案发后,潘某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3年12月8日,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潘某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焦点分析:串通投标与受贿是否构成数罪并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既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又收受贿赂,两项罪名能否并列追究、分别量刑? 对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作出明确阐释。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所侵害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与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两种行为虽在时间和场合上存在交叉,但在法律构成上相互独立,并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不能以一罪吸收另一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与其他独立犯罪的,除刑法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中,潘某洪的串通投标行为并非受贿行为的自然延伸,而是一种独立的、主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单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深层原因:制度漏洞与监督缺位并存 从案件背景来看,潘某洪长达六年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得以持续,折射出当前部分国有企业在招投标管理领域存在的深层隐患。 其一,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潘某洪身兼项目前期管理与评标代表双重角色,既是规则的制定参与者,又是执行的直接操作者,权力过度集中为其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二,外部监督介入不足。招投标过程中,纪检监察、审计等外部监督力量未能有效嵌入关键环节,导致违规行为长期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其三,廉洁教育流于形式。涉案人员在担任重要岗位期间,显然未能将廉洁从业的底线意识内化为行为自觉,职业道德防线形同虚设。 四、司法导向:以精准定罪强化震慑效果 此案的判决具有明确的规则宣示意义。法院通过数罪并罚的裁判方式,向社会传递出清晰的司法信号:在招投标领域,任何形式的权力寻租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全面追究,不存在以一罪"打包"处理、从而减轻刑事责任的空间。 此裁判思路与近年来司法机关持续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犯罪打击力度的整体部署高度契合。通过对串通投标与受贿行为分别定性、独立量刑,既说明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有助于从司法层面倒逼招投标市场参与主体强化合规意识,推动行业生态持续净化。

招投标的公正,关乎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关乎市场主体对法治环境的信心。富阳法院这起生效判决说明:滥用公共权力,既要为"收钱"的腐败行为担责,也要为"破坏规则"的行为付出代价。将一笔"交易"拆解为两项独立侵害并依法并罚,体现的是对公共利益的双重保护。以此为鉴,制度更严密、监督更有力、责任更到位,公平竞争才能真正成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