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我在上海某公司的案子里遇到了个挺让人头疼的事儿。事情得从2011年12月28日说起,那时候涉案工程就已经竣工了。等到2015年12月19日,青岛那边的工程也审计完了。但现在的问题是,业主那边已经破产了,钱到底该怎么付? 我把这个疑问抛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想听听他们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先例,是上海某建设公司起诉上海某公司的那个案子,正好能给咱们指个明路。他们是这么说的:要是双方合同里定了“背靠背付款”,也就是总包得先从业主那儿拿到钱,再给分包方结账。现在的情况是工程都验收合格了还交出去用了,但业主破产了,钱能不能给得出来根本没谱。 法院明确表示,这种风险不能让干活的分包方来背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只要工程合格了,合同哪怕是无效的,分包方照样能拿着合同找总包要钱。双方之前还做过结算,那这个数字就成了要钱的依据。 案子的争议点就是上海某公司还欠多少钱没给。周军律师提醒说,法院判这种案子主要看两点:一是公平原则,二是看风险谁来担。这时候就得防止大公司仗着自己块头大欺负中小企业不给钱。对咱们分包方来说,得赶紧把证据固定好,催着总包快点去维权;对总包那边来说,合同条款得写清楚点,还要积极去追讨自己的权益。 反正不管是总包还是分包方,都得注意了,要是碰到这种扯皮的事别拖着不办。我之前就在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里讲过好多类似的案例。如果大家有相关问题想咨询我或者法律常识想了解的,随时搜索关注公众号就行。点赞转发也是帮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