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理赔遭拒,争议聚焦“未告知病史能否免赔”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以流程便捷、投保门槛低等特点快速普及,但由“健康告知”“责任免除”等条款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唐某于2023年9月通过手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5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24年12月,唐某因心脏瓣膜病合并心力衰竭救治无效去世。其家属整理遗物发现保单后提出理赔申请,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患慢性胰腺炎并多次住院,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仅同意退还保费。家属遂起诉,要求给付保险金。案件核心在于:投保人存在既往病史未披露,保险公司是否据此免除赔付责任。 原因:线上投保“勾选即过”,说明义务落实不到位 法院审查投保流程有关材料后认为,保险公司虽在页面展示健康告知及责任免除等内容,但页面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长或有效的重点提示机制,投保人仅需滑动页面并点击“已阅读”即可完成操作。对于免责条款中涉及的专业概念、适用条件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已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明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未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唐某五位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15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 影响:为互联网保险合规经营划出“硬杠杠”,也提示消费者诚信投保 该案判决发出清晰信号:互联网渠道并不意味着合同义务可以“简化处理”。保险经营的数字化、线上化应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前提,尤其对责任免除、健康告知等关键条款,保险人负有更高标准的提示说明责任。若仅以页面展示、勾选确认替代实质性告知与解释,出现争议时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法院支持赔付并不等于否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为基础,投保人对健康状况等询问应当如实回答。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依法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拒赔风险。该案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依法完成“明确说明”该关键环节,进而导致免责条款失效。 对策:完善线上提示说明机制,推动“看得见、看得懂、留得下” 一是保险公司应将“提示说明”做成可验证的证据链。对免责条款、健康告知等内容,可采用分段弹窗提示、关键词释义、风险后果提示、强制阅读与回填确认、语音讲解或人工核验等方式,确保投保人对核心条款真正理解,并对提示说明过程留存可追溯记录。 二是消费者应把“投保便捷”与“信息准确”同时放在首位。线上投保切忌只图快捷,涉及既往病史、住院史、检查异常等内容应如实填写;对条款中“等待期”“责任免除”“如实告知后果”等表述不清之处,宜通过官方客服咨询并留存沟通记录。 三是监管与行业可更推动标准化建设。围绕互联网投保常见场景,探索统一的健康告知问卷设计规范、关键提示模板与留痕规则,减少“同类产品不同问法”导致的理解偏差,促进纠纷源头治理。 前景:以规则明确促市场良性循环,重塑线上保险信任基础 随着互联网保险渗透率提升,线上交易的“高效率”必须与法律要求的“强保护”相匹配。未来,保险机构的竞争力不仅体现在产品价格与渠道覆盖,更体现在合同条款的清晰度、告知流程的合规度以及理赔服务的透明度。通过技术手段强化提示说明、通过制度安排压实主体责任,有助于减少理赔摩擦、稳定消费者预期,推动保险保障功能更发挥。
本案判决维护了保险合同的公平与规则边界,也为数字化场景下的保险交易提供了明确指引。行业加速线上转型的同时,更应把提示说明义务落到可核验、可追溯的流程中,在效率与合规之间取得平衡,才能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