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智驾代驾”误区抬头,风险路上聚集 随着驾驶辅助功能在新车上加快普及,部分网络平台出现“开辅助驾驶就能闭眼到家”“车会自己开”等夸大说法。一些驾驶人将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混为一谈,甚至在饮酒后试图借此规避酒驾、醉驾责任。实践表明,一旦驾驶人放松对车辆的监管,辅助驾驶的能力边界与道路复杂性很容易出现“错配”,引发突发停车、偏离车道、追尾等风险,严重时可能造成交通事故。 原因——技术能力与责任认知脱节,侥幸心理叠加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9月13日凌晨,王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两次驾车上路。行驶途中其开启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并使用模拟“手握方向盘”的装置规避系统监测,随后从主驾驶位爬至副驾驶位并睡着。车辆最终因系统触发安全策略自动降速,停在高架路口。民警接警后处置,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透视此类行为成因:一是误判技术能力。当前市场上多数车辆搭载的仍是0—2级辅助驾驶,系统只是在限定条件下协助控制加速、制动或转向,随时需要驾驶人接管。二是误读法律责任。部分驾驶人认为“不是我在开”“系统在开”,忽视自己仍是驾驶主体。三是侥幸心理作祟,有人通过安装规避装置、脱离方向盘等方式“钻空子”,让风险从“误操作”变成“主动放任”。 影响——不仅危及公共安全,也扰乱技术应用秩序 该案发生在高架路段,车辆停在路口位置,客观上形成道路障碍,增加追尾和二次事故风险。醉酒状态下放弃监管,既削弱应急处置能力,也将周边车辆、行人置于不确定风险之中。更需要警惕的是,这类行为会对新技术应用产生负面外溢:一上加深公众对辅助驾驶的误解,诱发模仿;另一方面也可能倒逼行业安全设计与推广上被动收紧,影响技术健康发展与用户体验。 对策——以标准厘清边界,以裁判强化警示 临平法院在裁判中援引《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有关标准,指出0—2级属于辅助驾驶,驾驶主体始终是驾驶人。即便开启系统,驾驶人仍负有持续监管、及时接管的义务。王某某从主驾移至副驾、双手脱离方向盘并通过装置规避监测,属于不当驾驶,不能据此否认其驾驶人身份。 量刑上,相关司法意见对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情形预留了“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空间,但同时明确存从重情形的不适用。法院认定王某某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属于从重处罚情形,因此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已生效。 该案表达出明确信号:辅助驾驶不是“免责工具”,更不是“酒后代驾”。对试图通过技术装置规避监管、放弃驾驶职责的行为,司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景——在普及与治理并进中推动“安全可控的智能化” 面向节假日出行高峰,治理重点不应止于宣传“拒绝酒驾”,还应强调“拒绝以辅助驾驶替代驾驶人”。建议从三上共同发力: 其一,持续加强交通安全普法与风险提示,重点纠正“智驾=自动驾驶”“开启系统即可撒手”的认知偏差。 其二,推动企业用户告知、功能命名、使用边界提示诸上表达更清晰,避免营销话术模糊等级差异;同时完善监测机制,减少通过外接装置“欺骗系统”的空间。 其三,执法与司法协同形成常态化震慑,对醉驾、危险驾驶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守住公共道路安全底线。 可以预见,随着技术迭代,自动化水平会逐步提升,但在法律责任与安全伦理层面,“驾驶人保持可控”仍将在较长时期内是核心原则。技术进步以规则清晰、责任明确为前提,才能真正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与出行效率。
此案判决如同一记警钟,在科技创新与社会治理的交汇处划出清晰红线。当技术进步与法律规则出现张力时,司法实践正在为新兴技术应用划定安全区与禁区。这不仅是对个别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技术万能论”的理性纠偏,其警示意义将随着智能交通的发展持续显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