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早晨,河南周口鹿邑县一处路口发生货车事故。
事故发生后,大量群众聚集现场,对车上的日化用品进行哄抢。
视频显示,现场混乱不堪,有人甚至大声劝阻"别抢了",但仍未能阻止哄抢行为继续。
12月26日,当地公安部门迅速行动,将被哄抢的日化用品全部追回,并对5名主要参与者进行了治安拘留,对其他参与群众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一处理结果打破了以往的常见模式。
近年来,类似的哄抢事件在全国多地频繁上演。
从橘子到大米,再到此次的香皂和洗发液,每一次事故都伴随着群众的哄抢。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参与哄抢的人员众多,最终却鲜有人受到法律制裁。
这种现象的出现,根本上源于"法不责众"心态的广泛存在。
从法律层面看,对哄抢行为的规制并不缺乏依据。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保持了这一规定,仅将罚款上限从一千元提高至三千元。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可见,法律对哄抢行为的规制力度相当严厉。
然而,严厉的法律规定并未能有效遏制哄抢现象。
这反映出一个深层问题:执法的不一致性。
"法不责众"的观念在哄抢者和部分执法者之间都存在。
对于参与哄抢的群众而言,当众多人同时实施违法行为时,个人往往产生侥幸心理,认为"总不能把人都抓进去"。
这种心态使他们将法律置之度外,将违法行为视为可以承受的风险。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哄抢事件现场人员众多,取证困难,追究每一个参与者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度。
除非能证明有人组织策划,否则每个参与者只需对自己抢走的物品负责。
一旦哄抢者逃离现场,事后取证的难度大幅增加。
此次事件之所以能够有效处置,关键在于当地政府部门的及时反应。
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及时维护秩序,控制局面,固定了违法证据。
这种快速、有效的执法行动,成为5名哄抢者最终被拘留的重要因素。
从更深层的角度看,"法不责众"的存在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
客观上,群体性违法行为的取证和追究确实存在难度。
主观上,少数执法者也存在这一心态。
曾有报道显示,某地发生哄抢事件后,被害人报案,警方出警但未及时立案,理由竟是"法不责众,他们也没办法"。
这种执法态度本质上是一种不作为,是对法律的背离。
在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立法逐步完善、执法日渐规范的当下,继续以"法不责众"作为放纵违法者的借口,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
法律对哄抢行为的责任规定清晰明确,对其不予追究,就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法不责众"的本质,是法向不法让步,这在法治社会中是不可接受的。
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执法机关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这不仅要求在现场及时出警、固定证据,更要求在事后坚决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因参与人数众多就放弃追究。
同时,也需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处理,让社会公众认识到,群体性违法行为不会因为人多就获得豁免权,每一个参与者都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后果。
法治的力量,既体现在宏大的制度设计,也体现在每一次对具体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
事故现场的一念之差,折射的是社会规则意识的强弱。
对哄抢行为依法追究、及时纠偏,不是“小题大做”,而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应有之义。
唯有以制度的刚性与执法的力度守住底线,才能让“守规则、讲诚信”成为社会运行的共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