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存的实际施工人维权难题,正面临制度层面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7条明确,拟取消实施近20年的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同时,第8条拟将代位权诉讼确立为唯一合法的维权路径。现行《建工解释一》第43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该规则在实践中曾发挥重要作用。但最高法在(2020)民再231号案例中已释放调整信号。该案形成三项裁判要点:工程款债权并非专属债权,可依法代位行使;次债权不以结算完成为前提;“背靠背”条款在特定情形下可被突破。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调整主要基于三上考虑:一是规范诉讼秩序,减少重复诉讼与程序冲突;二是强化合同相对性原则;三是引导市场主体建立更清晰、规范的债权债务链条。新规实施后,实际施工人需证明承包人对到期债权“怠于行使”且已影响自身债权实现,方可启动代位权诉讼。 面对即将到来的规则变化,法律专家建议对应的主体重点做好以下准备:第一,完善工程合同管理,清晰约定付款条件与节点;第二,注意收集并保存承包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材料;第三,尽快熟悉代位权诉讼的举证标准与程序要求;第四,持续关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及配套规则的时间安排。 从长远看,此次调整有助于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形成更可预期的交易秩序。但在过渡期内,具体操作可能出现衔接与适用难点,仍需相应机构加强法律适用指引。同时,这也对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提出更高要求。
建设工程领域的价款支付,关系到企业经营与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则调整并非意味着救济渠道收窄,而是维权路径更趋规范、要件更为明确。对市场主体而言,规则越清晰,越需要通过合规交易、完善资料、依法主张来降低风险;对行业治理而言,坚持“让合同说话、让证据落地”,才能在维护交易秩序与保障合理权益之间实现更稳健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