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个案子,让我们看看它是怎么判的。一个小区的业委会任期已经到了,可新一届的业委会还没成立。老的物业公司又不管用,于是小区里20%以上的业主联名申请居委会来帮忙。居委会二话不说就开始张罗招标,还召集了业主大会。结果大会表决通过,业主们就同意了新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公示期一结束,居委会就自己出面跟甲公司签了物业服务合同,甲公司随即进驻小区。 但有位业主张某觉得不对劲。他觉得只有业委会或开发商才能签这种合同,于是他拒绝给物业费。甲公司没办法,把他告上法庭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居委会的代签行为是合法的。张某败诉了,还得补缴拖欠的物业费。法院解释说,根据《民法典》,如果业委会没成立或任期届满了却没人接手的话,法律就允许居委会临时接管职责。而且这个小区的情况满足了人数和面积两个条件:至少20%的业主联名提议了。 关键法条也给大家查了一下。《民法典》规定选聘或解聘物业企业是业主们共同决定的事情,需要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并双过半同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里也说过,如果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选举新的业委会,居委会就可以在街道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所以各位业主朋友要注意了。当20%面积加人数提出诉求的时候,大家要关注居委会的公告并及时参与投票。只要大会通过了新的物业公司方案,这个合同就对所有人生效了。别以为拒绝缴费是小事儿哦,这样做不仅损害后续业主的利益,还可能被起诉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基层治理里有很多弹性机制,这个案子里居委会的代签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它的目的就是让小区尽快恢复正常的服务秩序。了解这些规则、用好这些规则才是对自己权益最负责任的选择。 共建共治共享不是一句空话呀!这可是每个业主都能参与进来的具体行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