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校园欺凌案庭审成法治教育课堂

问题——未成年人欺凌呈现群体化、链条化风险,受害者身心康复与学习生活受到双重冲击。

该案中,9名未成年学生对同学实施言语侮辱、殴打等行为,造成受害者情绪低落、拒学倾向等明显心理反应。

欺凌并非“一次冲动”,部分涉案学生同时伴有吸烟、饮酒、打架等偏差行为,反映出行为失范与价值观偏航交织的现实隐患。

对受害家庭而言,愤怒、焦虑与无助并存;对施害方而言,如若仅停留在行政处罚或校纪处分层面,易形成“责任到此为止”的错误认知,给后续再犯埋下伏笔。

原因——家庭教育缺位、法治意识薄弱与学校治理短板叠加,放大了欺凌的发生概率与危害程度。

审理中发现,部分施害学生长期处于离异家庭或监护资源薄弱环境,有的亲子关系紧张,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有的因工作繁忙疏于陪伴与管教。

家庭教育的失衡,使部分未成年人在规则意识、同理心和情绪管理方面缺乏有效引导。

与此同时,个别监护人对行为性质认识不足,将“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已受处分”作为拒绝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反映出对侵权责任、人格权保护以及未成年人身心伤害特点缺少基本理解。

案件也折射出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在预防、发现、处置欺凌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若制度不健全、培训不到位、家校沟通不顺畅,容易出现“早期苗头未被识别、矛盾升级后才介入”的被动局面。

影响——对个体是长期创伤,对校园是秩序破坏,对社会则是法治与教育体系的综合考题。

校园欺凌伤害的不只是身体,更可能造成持续性的心理阴影与社交退缩,影响学业发展和人格形成。

群体性欺凌还会削弱同龄人对规则与正义的信任,导致“沉默旁观”“从众附和”等负面效应扩散。

对施害者而言,青春期是价值观塑形的关键阶段,若不及时纠偏,偏差行为可能从校园延伸到社会,增加违法犯罪风险。

对治理体系而言,欺凌事件处置如果仅强调惩戒而忽视教育、修复与预防,既不利于受害者恢复,也不利于未成年人重新回归正轨。

对策——以案释法、分层矫治,推动“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

在该案办理中,法院在依法确认侵权事实的基础上,注重将庭审功能从“裁判终点”延伸至“教育起点”。

一方面,借助庭审环节开展法治教育与责任明示,向监护人指出监护失职与家庭教育不足,促其换位思考、正视伤害后果与法律后果,推动监护人当庭道歉并赔偿,以修复受害者权益与情绪创伤。

另一方面,审结后分别向9名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生理与社交变化,引导其接受道德与法治教育,并对接社会工作机构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形成“司法推动—专业介入—家庭落实”的闭环。

再一方面,针对案件暴露的学校治理问题,法院制发司法建议,围绕道德法治教育、教职工防治欺凌培训、预防制度建设、家校协作机制等提出针对性举措,推动学校补齐制度短板,提升早发现、早干预能力。

前景——从事后追责走向源头预防,关键在于压实监护责任、完善学校治理并强化社会支持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既需要刚性的责任追究,也需要柔性的教育修复与持续跟踪。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体现了对监护责任的制度化提醒与矫治路径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将“看得见的错误”转化为“改得动的行动”。

下一步,形成常态化、可评估的家校社联动机制尤为重要:学校要完善预防与处置流程,强化班主任、心理教师、德育队伍与法治副校长等力量协同;家庭要提升沟通质量与规则意识,避免简单粗暴或放任不管;社会专业力量应在心理支持、家庭教育指导、危机干预方面提供可触达服务。

唯有将责任链条压实到每一个环节,才能减少欺凌土壤,守住校园安全底线。

这起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的进步。

它表明,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侵权问题时,简单的惩罚措施往往治标不治本,唯有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社工专业干预和家校协作等多维度的综合施策,才能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和教育引导。

法院通过将庭审变成课堂,将司法权威转化为教育力量,为构建保护未成年人的立体防护网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这种做法值得在全国推广,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深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