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的重要监管工作。
面对日益增长的并购重组活动,如何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工作效率,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课题。
此次完善制度的推出,正是对这一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
制度完善体现在两个核心维度。
其一,委托案件类型实现全覆盖。
过去的委托审查主要集中在简易案件领域,此次改革将部分非简易案件纳入委托范围,使委托审查制度能够覆盖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全部类型,进一步拓展了制度的适用空间,有利于释放审查潜能。
其二,受委托队伍再度扩容。
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5个原有受委托部门基础上,新增3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简易案件审查,使委托审查的地域覆盖更加均衡,更好适应各地投资并购的增长需求。
这一改革举措的推进,离不开三年试点工作的坚实基础。
自2022年8月启动为期三年的试点以来,委托审查制度已展现出显著成效。
截至2025年底,总局累计委托5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1550件,占同期申报数量的56%,其中审结1376件,占审结总量的57%。
这些案件涉及的交易总金额约4.26万亿元,占全部审结案件交易金额的39%。
这组数据充分说明,委托审查已成为经营者集中监管工作的重要支撑力量。
从深层逻辑看,完善委托审查制度是推进市场监管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通过将部分审查权限合理下沉至地方,既充分发挥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作用,又保持了总局对审查工作的统一监督指导,形成了纵向协同、横向联动的监管格局。
这种制度安排有助于打破行政壁垒,提高审查效率,让经营者在更短时间内获得审查结果,降低并购交易的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
同时,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服务区域发展战略的主动担当。
新增的3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这有利于更好地支持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为当地企业并购重组创造更加便利的环境,激发地方经济活力。
展望未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审查工作在统一、规范、高效的轨道上运行。
这意味着完善制度的关键在于强化过程监管,防止因权力下沉而出现的标准不一、执法不严等问题。
总局将建立更加健全的指导机制、沟通机制和评估机制,确保全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保持高度统一性。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深化改革,既是市场监管效能提升的体现,也是服务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通过央地协同、制度创新,我国市场治理体系正朝着更加科学、高效的方向稳步迈进。
未来,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