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有个叫何某的业主可真是倒霉透了。他花了十几年的积蓄买下的新房,入户门外原本有一段1.5米宽的过道,结果被同层邻居小波硬生生给“抢”走了。小波直接把自家的门往外一挪,每次开门都会直接顶到何某家门口,搞得大家进出都像挤公交一样,特别费劲。本来公共空间就是大家伙儿的,哪能说占就占呢?物业当时就上去劝阻了,但小波根本不听,直接把这道门给装上了。何某找了施工队、物业还有社区调解,都没什么用,最后只能把小波告上法庭。 庭审的时候,小波还狡辩说他是因为自己的门歪了才这么做的。法官当场就给了他一句:“不管歪不歪,这过道都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谁都没权利私自霸占。”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也判得很明确:小波这种私自封堵和外移门的行为侵害了大家的通行权和共有权。何某作为邻居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法院直接判了:让小波十日内把门拆了,恢复原样。小波不服气又上诉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最后还特意提醒大家:把内开门改成外开占用别人墙角、用鞋柜或者防盗网堵住消防通道、楼道堆满杂物这些看似平常的“小动作”,其实都可能涉嫌侵权。民法典里说得很清楚:共有部分是归全体业主的,谁私占谁违法。要是家里门歪墙裂出了质量问题,得赶紧找开发商保修解决;千万别以“自救”的名义去干侵权的事。否则邻居一纸诉状递上去,不仅要拆门赔钱,可能还得承担别的民事责任。一句话总结:过道不是谁家的“阳台”,谁也别把公共空间当私家花园。想维权?先看看民法典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拆!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