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基层法院近期审结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被告双方原为恋人关系,因感情破裂后财产返还问题产生争议,案件涉及金额超过40万元。
该案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典型性,引发社会对恋爱期间财产归属问题的广泛讨论。
案情显示,原告小吴与被告小陈原系同一网络公司同事,2023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
双方曾共同筹划购房,以小陈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作为购房专用存款账户。
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小吴陆续向该账户转入40余万元,小陈亦有少量存入。
2024年10月,双方回各自家乡商谈婚事,小吴家人给付订婚金并购置金饰,但小陈家庭对此婚事态度冷淡。
同年12月,小陈母亲来沪后,账户内57万元存款被全部转走,随后小陈携母搬离双方共同租住房屋。
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
小吴主张,其转账款项系双方共同积攒的购房款,并非日常消费开支,要求返还购房款32.24万元及房租、订婚金、金镯子等财物。
小陈则辩称,相关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及房租等费用,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小吴曾多次表示"我养你""我的钱都给你安排"等,认为这些转账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自愿供养,无需返还。
该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
其一,恋爱期间的口头承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恋爱期间的情感表达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意思表示存在本质区别。
"我养你"等表述多属情感交流范畴,不能简单等同于对特定财产的赠与承诺。
其二,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若款项确系为共同购房目的而储蓄,则应视为附条件的共同财产;若确为日常消费开支,则需根据实际用途和双方约定判断。
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包括转账时的具体情境、资金流向、双方经济状况、聊天记录的完整性等。
本案中,小吴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有明确的定期大额转账行为,且双方曾共同看房选房,存在购房合意的客观证据。
而小陈虽提供消费账单,但难以完全证明40余万元款项均已用于日常开支。
从社会层面观察,此类纠纷频发反映出当前婚恋观念与法律意识的脱节。
一方面,年轻人在恋爱期间往往重情感轻约定,对大额财产往来缺乏必要的法律防范意识;另一方面,一旦感情破裂,财产纠纷容易激化矛盾,造成双重伤害。
法律界人士指出,恋爱期间涉及重大财产安排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用途及权属,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创业等行为,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同时,在财产往来时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该案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样本。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保护诚信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一方利用感情因素不当获利。
对于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需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法律与情感的界限,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这起案件折射出当代青年婚恋观念与法律认知的错位。
在浪漫关系与经济行为日益交织的今天,司法裁判既需要维护公平正义,也承担着引导社会风尚的责任。
本案判决为恋爱中的财产处置划出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提醒公众情感表达与法律承诺的本质区别,具有重要的普法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