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核心所在

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的赵正彬律师有话说,“利用职务便利”这事可不能含糊。这是区分职务侵占罪跟盗窃罪的核心所在。哪怕是普通员工,哪怕是在仓库偷拿东西,只要没拿自己手里管着的那一份,也就是没拿自己有权经手的东西,那顶多就是普通的盗窃行为,而不是职务侵占。你看浏阳那个陶某就知道了,他是管货款回收的业务员,挪用了公司28万多元的货款,这就被认定是利用职务便利了。至于北京李某篡改促销中奖信息拿走了650万元奖金,那也是因为他负责这个促销活动的经手工作。张某和罗某在这个案子里也没跑,他俩一个管销售一个管审批价格,也就是利用主管的权力把公司财产给侵占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这么规定的: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说你得把手头的权力或者因为权力带来的方便条件用上。具体来说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你负责调配或者处置财物,比如部门经理批钱、采购人员挑供应商;另一种是你负责日常运营维护财物,比如仓库管库存、会计管账本。至于那种只是因为工作上熟悉环境或者是别人不注意你好下手的情况,那根本不算数。 比如那个仓库员工趁别人不在偷东西的案子就很典型。如果他没有权力去管那些货物,那只能算盗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为了工作才临时接触保管财物,比如销售人员收货款、司机送货物,这也是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的。企业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销售人员特别容易犯这个错。赵律师给大家提了个醒:企业得把岗位职责定清楚点,审批流程做得更严谨些,定期去查一查账。员工自己也得搞清楚自己手里的权限到底有多大界限在哪里。 张某和罗某利用主管销售还有审批价格的权力搞虚增交易环节侵占了公司财产;浏阳那个陶某是利用负责货款回收的职责把钱截留了28万;北京李某是利用促销活动经手的便利篡改了中奖信息拿走了650万元奖金。 这几个案子都说明了一点:职务便利绝对不是你说的那个“方便条件”。必须得是和你自己的岗位职责直接挂钩的东西才行。企业要想避免这类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特别是在资金、货物和采购这些关键环节上得重点盯紧点。 要是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不遵守职业规范利用职务便利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话那可就麻烦了等着吃官司吧。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这么规定的。这就是所谓的“利用职务便利”在司法认定上的具体标准和排除情形了。 声明一下啊这个材料是从网上找来的大家谨慎鉴别一下真伪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