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的某小区业主赵某,因为自家房屋临街,平时进出都不走小区门和内部道路,所以把多年来的物业费都给拖欠了。赵某觉得小区保安、门禁还有公共绿化这些服务跟他没啥关系,甚至连生活垃圾都自己拿去外面扔,所以他就不承认这些费用了。物业公司这边表示他们是按合同办事的,服务对象是整个小区的所有住户。面对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把赵某告到了通河县人民法院。法院接手案子后,想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法官先给赵某讲了法律规定:服务合同是针对整个小区签的,就算有些人觉得服务用不上也得交钱。随后法官还解释了拒交物业费是违法的行为。与此同时,法官也跟物业公司沟通了一下,建议他们多考虑一下赵某家的特殊情况。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赵某当场就把欠的钱结清了,并且保证以后按时缴费。 这位办案的法官告诉媒体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必须按合同交钱;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的话业主不能拿没享受或者不需要当借口不付钱;如果业主不按期交款可以催一下但不能断水断电;如果业主想维权不能光想着不交费而应该去找业主委员会或者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对于物业企业来说既要守规矩也要把服务做得更细更好;只有多沟通多协调才能建立好的服务关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法院这次处理了这个案子,通过耐心调解让双方都满意了。通河县法院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了个醒:交物业费是大家的义务;服务是为整个小区服务的;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得讲道理;大家都要按规矩来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