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前留抵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减税红利直接到位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个政策通知,给企业带来了好消息,那就是在注销前如果有留抵税额,就可以一次性抵扣,减税红利直接到位。有一家公司叫A公司,他们在注销的时候发现还有120万元的留抵税额,而且这时已经没有存货和固定资产了。于是他们把这个留抵税额当成“相关税费”,一次性冲减了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结果他们的清算所得变成了负数,相当于直接把120万元“退”回了公司账户。这次清算处理顺利完成,也让A公司在注销环节合法地“捡”回了一笔真金白银。 这个政策背景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里的第六条规定,明确指出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货不用进项转出,也不给退留抵税额。这条规定可以说就像一个紧箍咒一样,直接堵死了退税和转出的路。所以企业只能自己内部消化这些留抵税额。 针对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思路。一种情况是注销时还有存货和固定资产,如果账上还趴着非货币性资产的话,先把这些资产卖掉或者分给股东,这一步会触发视同销售并产生销项税额。这个时候就需要把留抵税额优先用来冲抵这部分销项税额,冲不完的才能带入清算环节继续使用。另一种情况是注销时已经没有存货和固定资产了。这时候可以直接把留抵额当成“相关税费”来冲减清算所得。 为什么这样操作就能减税呢?因为根据《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是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减去计税基础再减去清算费用和允许扣除的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到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也就是你手里的留抵税额归入“相关税费”科目里面。 所以要想实现减税还得做好三步准备工作:第一步是先卖货再注销,把存货、固定资产能变现的先变现出来,把销项顶满了以后才能让更多的留抵额抵扣掉。第二步是资产清册要倒轧一遍,在注销前把每一项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计税基础还有债务清偿损益都算清楚。第三步是资料留痕要完整,在视同销售、资产分配、留抵转税费等关键步骤都得保留好合同、发票还有清算备案表等书面证据。 有了这个政策的支持,企业在注销时不仅不会损失资金反而还能捞一笔好处呢!赶紧给自己的企业算一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