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夜间交通事故,因涉事方未直接碰撞却仍需担责,引发社会对交通安全责任的深度思考。10月12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这起判决,明确了违规使用远光灯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件回溯至2023年初的夜间道路,驾驶员茅某在会车时持续开启远光灯,强光致使对向骑行者蔡某出现短暂视觉障碍,失控撞上同向行走的万某及其怀抱的5岁幼童郑某。经鉴定,郑某构成精神十级伤残。崇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自行车骑行人蔡某负主要责任;茅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会车灯光使用的规定,负次要责任;受害儿童无责。 "人眼在夜间瞳孔自然放大以增强感光能力。"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远光灯的瞬时强光会引发瞳孔收缩延迟现象,造成3至5秒的视觉盲区。"这种被称为"光晕效应"的生理反应,正是本案中自行车失控的直接诱因。尽管茅某车辆未与受害者发生物理接触,但其违法行为客观上制造了危险源,构成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过错责任"。 此类间接致害案件并非孤例。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9月公布的类似判例中,摩托车驾驶人小明与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轿车驾驶者小张共同对横穿马路受伤的行人担责。两起案件均突破传统"直接碰撞担责"认知框架,确立"行为危险性—损害关联性"的新型归责原则。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6%的夜间交通事故与滥用远光灯有关。公安部交管局2022年专项治理期间,全国查处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行为超120万起。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取证难、因果链认定复杂"导致多数案例止于行政处罚,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千分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交通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认为:"这两起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其价值在于三点突破:一是将灯光使用规范纳入过错评价体系;二是确立"风险制造者责任"裁判规则;三是通过调解优先原则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本案调解过程中加害方主动提高赔偿比例15%,体现司法温度。 前瞻行业治理趋势,《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已要求2024年起出厂车辆强制安装智能灯光调节系统。北京、深圳等试点城市正推广抓拍远光灯违法的电子警察设备,上海警方则表示将在崇明等郊区路段增设该类设备30套。
远光灯照亮道路,更需合理使用;一时的疏忽可能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只有明确责任、加强治理、提升文明驾驶意识,才能让夜间行车更安全,让道路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