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免费表演”的说法,法院最后怎么判?

讲个事儿,2023年8月,合肥高新区有家企业搞年会,找了个歌手在现场唱了首挺火的情歌。虽然这活动没收门票,但是这家企业直接把年会的过程在七家网络媒体上做了实时直播。数据显示,那次直播累计看的人超过400万,影响面挺大。不过,那首情歌的独家版权是属于某文化经纪公司的。他们发现这个直播后一查,发现企业和歌手都没去拿许可也没给钱。所以版权公司就把企业还有歌手一块告到了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13.5万元的损失费和维权费。 法院最后怎么判呢?法院觉得,按照法律规定,表演权是很重要的财产权利,包括现场演和各种手段公开播送。这次的活动主办方没去拿许可也没付钱;歌手明知道或应该知道没授权还在唱,这两个人一块把原告对歌曲的表演权给侵犯了。 对于那种“这是免费表演”的说法,法院也解释了一下。法律说免费表演是在不用收钱、不给表演者付钱、也不是为了赚钱的情况下才行。但这次情况不一样。虽然没直接收门票,但企业通过大规模网络直播来搞品牌宣传,实际上是在做商业推广。这种把内部活动转变成公开传播的做法超出了“免费”的范畴,所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 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作品知名度、传播范围和后果等因素,法院判企业和歌手一起赔4万元给原告。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法律专家说这个案子很有警示作用。现在直播技术那么发达,很多本来内部的活动一插上网线就变成公开传播了。 企业搞年会、庆典或者产品发布会的时候,脑子里得绷紧版权这根弦。作为组织者得先弄清楚用的音乐、视频、图片这些东西是谁的版权。要么走正规渠道从著作权人那儿拿授权;要么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或者明确说可以免费用的作品。 这个案子不只是解决个案问题,更呼吁大家尊重知识产权。在创意产业发展这么好的时代,保护著作权是鼓励创新的基础。不管是线下还是线上活动用了别人的智力成果都得先获得授权并付钱。 这次判决给企业划了一条版权的红线,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