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2月双方感情交恶结束恋爱关系后出现了分歧

12月4日,梁某曾给罗某发过信息,说是他只攒够了娶老婆的钱,没有伺候人的钱。罗某回复了一个“嗯”。2025年1月3日,梁某又对罗某说:“现在的付出是为以后的长久打基础。”罗某回复道:“我的镯子买好车买好我考虑一下。”梁某回复“好”,罗某最后说:“仅仅考虑。” 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梁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给罗某转账,还有给她购买金手镯、手机等物品。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情况,在这段时间内双方恋爱关系确立,感情破裂后出现了赠与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女方罗某退还梁某转账1万元,驳回男方其他诉讼请求。但梁某不服这个判决,提起了上诉。 男方梁某认为,自己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交往期间按女方罗某的要求或请求向其支付或购置多项财物,包括三金首饰、手机、化妆品、微信转账及支付宝亲情付款等。2024年12月4日和2025年1月3日这两天的聊天记录显示出了一些端倪:罗某接受了梁某赠送的财物是知道梁某的意图的。如今二人恋爱关系结束,这个目的未能实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示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提到了这个案件。二审法院依据男方购买礼品金额超出女方月收入等原因改判。法院认为男方为罗某支付手机9520元、购买黄金手镯34774元,均超出男方6000元月收入范围。虽然日常消费性支出和含有特殊含义的款项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但超出普通恋爱期间互赠礼物金额范畴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2024年10月中旬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在2025年2月双方感情交恶并结束恋爱关系。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是梁某向罗某给付金钱和其他物品的时间段。这些财物包括带有特殊意义的5200元、520元等款项。女方罗某辩称这些财物是自愿赠与的,并非她主动索要。而一审法院判定这些给付或赠与有的是出于结婚目的,有的可能用于日常交往维系加深双方感情。 2024年2月感情破裂后出现了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女方罗某辩称这些财物是她自愿接受的恋爱仪式感礼物或回礼金饰。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为对方购置金手镯手机等物品。2025年2月双方感情交恶结束恋爱关系后出现了分歧:男方要求返还支付的礼金转账合计82980元,女方则辩称所有这些礼物都是自愿赠与或者回礼。 梁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要求女方返还礼金转账合计82980元但被驳回了除了1万元外的所有其他诉求。最终二审判决女方除了退还转账1万元外还需退还手机黄金手镯共计44294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这笔钱共计1万元加44294元共计54294元(包含原告支出部分和被告应退部分)。 2024年10月中旬建立恋爱关系至2025年2月结束这段时间内男方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还有购买物品送给女方包括三金首饰手机化妆品微信转账支付宝亲情付款等费用共计82980元。2024年12月4日和2025年1月3日这两天的聊天记录显示出男方对女方有明显的追求意图和经济支持倾向。 被告辩解说自己从未主动索取过任何东西都是原告自愿赠与的所以不同意退还任何东西但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确实知道原告送礼物是为了结婚目的且最终结果未实现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部分财物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含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应退还但是超过普通恋爱期间互赠礼物金额范畴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因此被告除了退还此前判决的转账1万元外还需退还手机黄金手镯计44294元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这笔钱共计54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