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猪葛亮"商标引争议 历史名人谐音注册合规性待考

近日,广东东莞一家食品企业因名称引发关注。该企业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瑜”。这个巧合的组合迅速成为网络热点。随后,有自称诸葛亮后裔的人士发表声明,认为该名称借“猪”与“诸”的谐音攀附历史名人、进行恶意营销,伤害了诸葛亮后裔及敬仰者的感情。另外,类似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争议也被带到台前。据统计,全国范围内已有近200家企业或商标涉及“猪葛亮”涉及的注册。 争议的核心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谐音梗是否构成对历史名人名誉的侵害;其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历史名人的姓名或其谐音能否用于企业名称或商标注册。表面看是命名之争,背后牵涉法律规范、文化认同与商业实践的交叉。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历史名人姓名的使用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也要求企业名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这些规定为判断相关商标和企业名称是否合法提供了依据,但具体标准并不完全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相关意见,“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应以普通公众的认知为标准,而不能仅凭特定群体的感受直接认定。也就是说,对“猪葛亮”这类谐音名称,需要结合整体语境作综合评价。 从事件本身看,“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命名并非全无依据。该企业从事食品业务,包含猪肉产品。利用“猪”“诸”同音的特点,既能提示产品属性,也有助于消费者记忆,这类命名方式在商业领域并不罕见。就此来说,其命名未必单纯为了“蹭名人热度”,也存在一定商业逻辑。 不过,不同群体对谐音梗的接受程度差异明显。对诸葛亮后裔及其敬仰者而言,将历史文化名人与“猪”字并置,确实可能带来不适。这种感受值得被看见,也反映出公众对文化符号的尊重。法律层面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利益相关方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的权利。诸葛亮后裔可通过商标评审等程序提出主张,如对相关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为此类纠纷提供了制度化解决路径。 需要看到的是,这类争议很难用“一刀切”的方式处理。相应机构也难以列出一份完整的历史名人名单并予以绝对保护,正如法律无法限制个人姓名的取用一样。因此,更可行的做法是坚持“一事一议”,把争议放回具体语境中,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有不良影响”,并在合规与合理之间作出权衡。 放在更大的背景下,这一事件折射出商业创意与文化敬意之间的张力。企业在命名和品牌设计上需要创意与传播效果,但也应意识到,历史文化符号不宜被简化为调侃工具。诸葛亮作为重要的文化符号,寄托着特定的历史内涵与价值意涵,对其使用应当保持必要的尊重与边界感。

文化符号承载共同记忆,也映照社会风尚;企业命名可以有巧思,但不宜以戏谑消解敬意,更不应以争议换流量、以误读换收益。面对“谐音借名”带来的边界问题,关键在于回到规则与事实:在具体语境中判断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在法定程序中解决权利争议,在社会共识中持续培育对历史与文化的尊重。如此,市场创新与文化守护才能同向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