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浙江余姚的徐女士和她的丈夫到上海出差,住的是一家名气很大的J酒店。那天晚上21点25分,徐女士去了龙华医院急诊室,脚伤得挺严重,血肉模糊,站都站不起来。这次受伤给她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后来做了好几次手术,最后被定为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达到了十级伤残的程度。出院没多久,她就把J酒店告到了上海徐汇法院,理由是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让她摔倒受伤的。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对原告的话提出了很多疑问:徐女士一会儿说浴室内没有防滑垫,一会儿又说有防滑垫,自己记不清了。病历上记录的受伤时间也跟她自述的时间差了两个小时。现场照片还显示,浴室内确实有防滑垫,但是位置跟徐女士指认的地方不一样。证据链条断裂了,所以因果关系也就没法确定了。法官说得很清楚,公共场所管理人要承担责任得有两个条件:一个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个是造成了别人的损害。徐女士拿不出证据证明酒店失责,最后败诉了。这次事件给大家提个醒:摔倒索赔不能凭感觉瞎想。第一点要注意时间节点得一致;第二点现场状况要赶紧固定下来;第三点防滑设施不能忽视。如果没有铁证的话,再惨的伤情也得不到赔偿;证据规则面前谁主张谁举证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