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投保“未如实告知”引发拒赔争议 法院判令险企承担15万元给付责任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为投保人提供确定的保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纠纷频发,其中"未如实告知"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理由。汝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终作出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判决。 案件事实清晰。2023年9月,投保人唐某通过手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5万元。2024年12月,唐某因心脏瓣膜病合并心力衰竭不幸离世。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唐某投保前患有慢性胰腺炎但未告知为由拒赔,仅同意退还保费。这一做法引发了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合法性的质疑。 法院的审理焦点集中在一个关键问题上:投保人未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免除赔付责任。表面上看,这涉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确实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策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本案的深层问题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通过查看投保流程视频,法院发现了问题所在。虽然涉及的条款显示在页面上,但并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间,投保人只需将页面拖曳到底、点击"我已阅读"即可完成操作。对于条款中的专业术语及其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并未进行充分解释说明。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唐某的五位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15万元。这一判决的意义不在于否定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而在于强调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底线。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点击了"我已阅读"就认为完成了告知程序,更不能将复杂的法律条款简化为一键勾选。 当前,互联网保险已成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许多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投保效率,将投保流程过度简化,将本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虚化为形式化操作。这种做法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消费者角度看,需要提高风险意识。投保时应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健康告知等内容,不应盲目点击。对于专业术语有疑问时,应主动咨询保险公司客服。同时,投保人必须认识到,如实告知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保险合同得以有效履行的基础。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需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互联网展业不能成为降低服务标准的借口,反而应该通过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对专业术语进行通俗化解释、采用弹窗等形式进行重点询问等方式,确保投保人真正理解合同条款。这样既能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能降低后期纠纷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从监管角度看,需要深入完善互联网保险的规范要求。监管部门应明确互联网投保中保险人的具体说明义务,建立更加严格的合规标准,对于不履行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石。此案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争议,更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指引。只有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遵守法律、履行义务,才能实现保险保障风险、服务民生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