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与责任追究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规定剑指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进行修订,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

修订工作系统总结了2023年4月该规定实施以来的执法经验,针对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从修订背景看,这次规定的完善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强化反垄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虽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分割等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既破坏了市场秩序,也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

同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对反垄断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规定来加强与新制度的衔接。

修订规定的现实意义在于应对执法实践中的新挑战。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以本地区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加分项,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区别对待本外地企业等新型干预市场竞争的方式。

这些行为隐蔽性强、形式多样,给反垄断执法机构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带来了新的难度。

修订规定通过细化相关规则,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修订内容方面,强化责任追究是重点之一。

新增条款明确,对于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单位,如果存在拒不采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提出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经提醒敦促仍不停止违法行为、五年内曾因此类行为被约谈或调查处理、虚假整改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制作行政建议书时,一般应当一并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并可以将行政建议书抄送监察机关。

这一规定大幅提升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力度,形成了反垄断执法与监察部门的有效联动。

修订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与有权机关的工作衔接。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拒绝提供材料、提供虚假信息、隐匿销毁证据等妨碍调查的行为,或者干预插手执法活动、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执法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

这为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程序保障。

修订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全面总结执法经验,系统梳理典型案例,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多次开展专家论证,确保修订内容科学严谨、切实可行。

这种严谨的工作态度体现了制度完善的科学性要求。

从监管效应看,修订规定通过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结合,打好反垄断监管执法的组合拳。

一方面,通过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的衔接,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强化执法约束和责任追究,做好事后处置工作。

这种系统性、全链条的监管体系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权力滥用现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修订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通过细化违法认定标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将能够更加准确、有力地打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打破行政垄断的"玻璃门",既需要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更考验治理智慧的柔性平衡。

此次修订不仅是技术性条款调整,更是对"有效市场+有为政府"辩证关系的生动诠释。

当监管利剑与制度堤坝共同发力,中国市场的活力涌流必将迎来更广阔的释放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