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的刑讯

咱来说说欧洲中世纪那会儿那点事儿,宗教大审查跟刑讯关系可深了。大家提到刑讯,脑子里全是阴森潮湿的刑房、冰冷的地牢,还有犯人那撕心裂肺的惨叫声。好多人都觉得是纠问式诉讼和法定证据制度这俩家伙把刑讯给带起来的。其实呀,宗教大审查和司法制度是相互推着走的,一块造就了中世纪那种滥用法刑的场面。 这高标准加上死规矩虽然挺好,但问题来了:证人不好找,重罪很难定下来。特别是碰上宗教异端的案子,被告死不认罪是常事。为了不让法庭变成个笑话,为了保住统治秩序,刑讯也就成了必要手段。 那时候欧洲王权弱得很,教权强得吓人。天主教会搞出一套严密的官僚体系,从教皇到神父,管得严严实实。6世纪的时候,教皇格里高利一世觉得刑讯逼出来的话不能算数,那会儿刑讯还没合法化呢。可后来阿比尔教派这些异端一冒头,教皇英诺森三世就开始搞神圣审判,非把异端清除干净不可。教会把异端说成是跟魔鬼做交易的人,必须杀绝。 到了1233年,教皇格利高里九世专门成立了个中央异端裁判所。到了1299年,更是把异端定为死罪。审讯手段也是挺狠的:严刑拷打、秘密审讯、两份证据就能定罪,被告连辩护的权利都没有。1252年,教皇英诺森四世发了道《论连根拔除》的命令,让各教区都设委员会来对付异端,允许用刑讯还搞连坐。1256年,教皇又授权牧师免罪,实行极端审查。这股风很快就刮到了德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最后把整个欧洲都卷进去了。后来宗教法庭的程序还被拿来搞女巫审判,让刑讯变得合法了,欧洲这地界儿又开始乱套了。 搞审查通常得先有告密的,嫌疑人被抓来以后由宗教裁判官审理。裁判官既是侦查员又是审判者,被告连律师都请不了也见不到证人。好多人都是被冤枉的,根本不知道啥是异端行为,只能在严刑拷打下瞎猜自己的罪行。要是承认了异端,财产没收日子也没法过;要是不认罪,可能就得挨极刑。为了活命或者少受皮肉之苦,很多人只好在刑讯下硬着头皮招供,甚至把无辜的人也给供出来了。 最后对异端的迫害演变成了猎捕女巫和魔法师。从不列颠岛一直蔓延到欧洲大陆。从15世纪到18世纪这差不多两个半世纪里,德国最惨,大概有10万多女巫被处死;苏格兰和法国加一块儿也有1万多人被害。有些地方的审查一直持续到19世纪初才消停了。西班牙直到1808年拿破仑征服了他们才算是彻底结束。这才算是把欧洲的宗教审查和刑讯活动画上句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