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整治虚拟货币乱象 全面禁止境内涉及的金融活动

近期,虚拟货币炒作与涉及的衍生业务借助跨境平台、技术外包和“创新”概念包装呈现反复抬头迹象,诱导交易、非法集资、洗钱、诈骗等风险交织叠加,对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形成潜冲击;为深入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并对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重点领域划出更清晰的监管边界。 问题:风险外溢与概念翻新并存,跨境链条更具隐蔽性 从市场表现看,部分机构和个人以“数字资产”“链上理财”“合规托管”等名义,变相为虚拟货币交易、定价、撮合、清算结算提供支持;一些境外平台针对境内用户开展营销引流,通过社交群组、代理返佣、场外交易等方式规避监管。更值得关注的是,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新概念被部分主体用于“贴标签”包装,打着与实体资产、法定货币挂钩的旗号,试图弱化公众对高波动、高杠杆和高传染性的风险认知,增加监管识别难度。 原因:高收益预期叠加技术门槛,催生链条化非法金融活动 一上,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大、投机属性强,“暴涨神话”驱动下,部分投资者风险偏好上升,容易被“稳赚不赔”“保本增值”等话术误导。另一上,相关业务往往嵌套技术服务、信息撮合、资金通道和跨境结算,形成“发行—交易—宣传—技术—支付”链条,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一旦出现挤兑或价格闪崩,易诱发群体性风险事件。同时,涉虚拟货币活动还可能与跨境资金非法流动、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相互勾连,对金融安全和社会治理带来复合型挑战。 影响:明确“红线”与“禁区”,有利于净化市场预期、压缩灰产空间 此次通知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作出针对性规定:未经相应机构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此外,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 这些规定发出三重信号:其一,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法律性质被进一步清晰化,市场参与者应对合规边界形成稳定预期;其二,监管重点从单一交易环节向发行、撮合、技术与信息服务等全链条延伸,压缩“拆分业务、规避监管”的操作空间;其三,跨境监管协同要求更加明确,针对“境外发行、境内获客”“境内主体境外运作”等结构性规避路径进行封堵,有助于阻断风险回流。 对策: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全链条治理与公众风险教育 从治理方向看,后续应在三上持续发力:一是强化部门协同与属地责任,完善对涉虚拟货币营销引流、支付结算、技术外包、数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穿透式监管,推动风险线索共享与联动处置,形成“发现—研判—打击—清理”的闭环。二是依法从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针对以虚拟货币为载体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洗钱等行为加大侦办力度,斩断黑灰产链条,保护群众财产安全。三是加强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推动平台、机构和媒体共同提升公众识别能力,引导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远离高风险投机与非法金融活动。 前景:金融创新要服务实体,合规框架下的技术应用空间更清晰 应当看到,技术发展本身并非风险源头,关键在于是否在法治轨道和监管框架内运行。通知对稳定币与资产代币化等作出明确限制,有助于避免以“新技术”之名冲击货币主权与金融稳定,也为市场释放更清晰的预期:涉及发行融资、交易撮合、跨境资金流动等敏感环节,必须坚持审慎监管与依法合规,任何打“擦边球”的模式都难以持续。未来,围绕提升支付效率、优化清结算、加强风控反洗钱等领域的技术应用,将在合规边界内获得更稳健发展空间;同时,跨境监管协作与风险监测能力也将提高,以更好应对新型金融风险挑战。

虚拟货币的出现反映了金融创新的需求,但其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风险不容忽视。此次八部门联合发文,以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完善的监管框架,为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风险奠定了坚实基础。这既是对金融秩序的维护,也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展望未来,监管部门将继续完善有关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引导金融创新朝着更规范、安全的方向发展,在防范风险与支持创新之间寻求平衡,为我国金融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