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因信息披露及关联交易程序违规被监管点名,董事长与董秘同收警示函

问题——关联方识别不充分、披露与审议不同步 公开信息显示,河北证监局监管工作中发现,福成股份在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管理上存多项不规范情形。一上,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上海福犇龙企业管理中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高生控股企业,但公司年报未将其认定并披露为关联方;同时,公司投资的和辉基金与该企业发生3870万元股权转让交易,年报亦未予披露。另一方面,部分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2024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签订购销牛及转租土地等协议,关联交易金额累计1.07亿元,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但公司未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有关交易完成后,直至2025年4月11日才召开股东会补充审议,并于次日补充披露。基于上述情况,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原因——合规意识与内控机制短板叠加 从监管指出的问题看,症结集中两点:其一,关联方识别与穿透核查不够到位。实践中,关联关系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层级复杂性,若公司在年度审计、法务合规、董秘信息收集等环节缺乏统一口径和动态更新机制,容易出现“未识别、未披露”的合规风险。其二,重大事项与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链条不够严密,导致“先执行后补程序”。在涉及金额达到法定披露和股东会审议阈值后,仍出现延迟审议、延迟披露,反映出公司在交易立项、合规预审、董事会/股东会排期与信息披露协同上存在制度执行弱化的问题。 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受损,市场定价基础被削弱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运行的基础制度安排。年报遗漏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容易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资金流向以及潜在利益冲突的判断,削弱信息透明度与市场定价效率。特别是关联交易金额较大且覆盖采购销售、土地转租等关键经营环节时,若披露不及时,可能引发市场对交易公允性、定价合理性以及内控有效性的担忧,进而影响投资者信心与公司信誉。对公司而言,监管措施虽属行政监管手段,但若整改不到位,后续仍可能面临更严厉的监管约束与市场约束,融资成本、商业合作与品牌形象均可能受到波及。 对策——以制度化整改补齐“识别—审议—披露”闭环 针对监管指出的问题,公司需要从“可执行、可追溯、可问责”出发,系统性完善治理与内控:一是建立关联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强化穿透识别与定期核验,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关键合作主体纳入统一管理,形成“识别—确认—披露”标准流程。二是前置合规审查,将关联交易纳入立项阶段的合规评估,严格对照金额阈值与事项性质,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触发条件,杜绝交易完成后再补程序。三是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时效性,明确董秘、财务、法务、业务部门的信息报送责任,建立重大事项“日常监测+专项报告”机制,确保披露内容完整、表达准确、口径一致。四是强化责任落实和培训,董事、监事、高管应持续提升规则意识与履职能力,形成“谁经办、谁报送、谁负责”的闭环管理。 前景——严监管常态化倒逼上市公司治理提质 当前资本市场监管持续强调“以投资者为本”,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不断强化。关联交易历来是监管关注重点之一,既涉及利益冲突风险,也直接关系公司治理质量。预计后续监管仍将坚持问题导向,对披露瑕疵、程序缺失、整改不彻底等情形保持高压态势。对上市公司而言,合规不应停留在“事后补救”,而应转向“事前预防、过程控制”。若公司能够以此次监管措施为契机,推动内控体系升级、治理结构优化、披露质量提升,不仅有助于降低合规风险,也有利于修复市场预期、稳定长期发展基础。

福成股份事件再次警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性。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企业必须将合规要求融入日常经营,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如何兼顾发展效率与规范运作,是每个市场参与者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