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广东茂名的陈女士给自己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到了2023年8月,她发现乳房有肿块,检查后确诊是“左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她赶紧做手术,同时把理赔申请给了保险公司。可等来的不是钱,而是一纸《拒赔通知书》。原来,保险公司查到2019年陈女士的体检报告里写着“乳腺结节(BI-RADS 3级)”,说她没如实告知,按合同要解除合同、不给赔。 这场官司的焦点在于两点:一是这个结节是不是必须得告诉保险公司;二是就算她没说,这个结节跟后来的乳腺癌到底有没有关系。保险公司觉得结节是癌症的高危因素,没说就等于让他们无法准确评估风险,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他们有权不给钱。 君审律所接手后发现,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是医生说了,育龄女性身上的乳腺结节特别常见,大部分都是良性的。BI-RADS 3级一般指可能是良性的,建议短期观察就行,恶变的概率低于2%。第二是合同里问的是“是否患有肿瘤、结节、肿块”,这种概括的问法到底算不算把乳腺结节包括进去,其实挺难说的。 更关键的是合同是2020年签的,到2023年8月陈女士申请理赔的时候已经过了三年多。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了。 庭审时律师把重点放在因果关系上。我们拿了权威的医学文献和专家意见给法官看:BI-RADS 3级结节的恶变率很低,从结节变成癌通常需要很长时间。2019年的那个结节跟2023年得的癌症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觉得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两者之间有直接关系。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才能拒赔。这次官司里,保险公司没完成举证责任。 最后茂名市人民法院判了:保险公司必须给陈女士赔重大疾病保险金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