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小何进了一家科技公司。试用期里,他在工地检查时从凳子上摔了下来,腰部受伤。后来被认定是工伤九级。公司领导就找小何说,要跟他“和解”,答应不仅把他看病的工资全给报销,还要额外给一万块补偿。小何那时候也不清楚自己最后能拿多少工伤待遇,再加上觉得人情难却,就跟公司签了个《和解协议》,把这件事给定下来了。 签了协议后,小何一直在公司干到了2024年才离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致残的人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了,社保基金会发一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小何离职后去申请这笔钱,结果被社保部门拒绝了,因为他受伤那个月的社保是公司事后补缴的。小何就找仲裁机构评理,仲裁那边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把小何告到了闵行区人民法院。 科技公司那边说,《和解协议》已经白纸黑字写好了,双方也都同意了,这笔钱早就结清了。但小何不这么认为,他觉得是公司拖延了补缴社保才让他拿不到这笔钱。 法官在审理后觉得,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按时给员工交社保的单位得负责支付工伤待遇。既然是公司没按时交钱导致理赔被拒,那就得公司承担责任。虽然双方签了协议,但这个协议太不公平了,还把公司的法定责任给免了,把员工的权利也给排除了。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现在小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了诉讼,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最后法院判科技公司按法律规定把该给的工伤待遇都给了小何。 法官解释说《劳动法》规定单位和员工必须交社保。《劳动合同法》也说试用期也是合同的一部分。从开始干活那天起,单位就有义务交社保。这次的事就是因为科技公司拖了时间才让小何拿不到那笔钱。 那是不是所有的工伤“私了”协议都不算数呢?其实也不是全都无效。如果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的协议,内容也不违法的话,那就是有效的。 不过《工伤保险条例》里有明确的规定,不同伤残等级能拿多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这些钱都是定死的标准。这些是国家为了保证员工伤后能活下去、看得起病、能重新工作才设定的最低保障线。单位不能通过签协议就把这个给规避掉。 这次的情况是科技公司没给小何及时交社保费。按照规定得他们自己负责赔钱。协议里只给工资、医药费和一万块补偿金就想了事,这就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核心待遇给免了。这明显是不让员工享受本应得到的福利,这种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协议是违反规定的,肯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