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夫妻扶养义务不可推卸 重病妻子获法律支持

问题:重病面前,夫妻扶养责任能否“选择性履行” 江苏省法院与省妇联近日联合发布的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显示,家庭内部的扶养责任一旦被“经济化”“情绪化”处理,易将患病一方推入困境,也使婚姻家庭关系面临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考验。案例中,杜某与杨某结婚后,杜某患上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病情逐步加重,出现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等严重后果。2022年7月,杨某将杜某送至其母亲家中生活,此后杜某起居主要由母亲照料。2024年3月,杜某又被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等多重残疾并被评定为多重残疾二级,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治疗期间,杜某亲属垫付医疗费10余万元,而杨某仅支付2万元,此后以偿还房贷、抚养子女以及正起诉离婚等理由拒绝继续承担。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扶养费。 原因:对法定扶养义务认识不足与家庭风险分担机制薄弱交织 从案件呈现的矛盾脉络看,一些当事人将婚姻关系中的扶助责任误解为“感情好才履行”的道德选择,忽视其法定属性;在现实层面,房贷、育儿等家庭支出叠加重大疾病冲击,导致部分家庭在风险面前出现“支出挤压”,甚至以离婚诉讼作为规避责任的借口。此外,患者长期治疗带来的护理、康复和持续性开支,往往超过一般家庭的短期承受能力,若缺少有效的保险覆盖、社会救助与亲属协同机制,纠纷更易激化并进入诉讼程序。 影响:既关乎个体生存尊严,也影响家事治理与社会预期 夫妻扶养纠纷表面是家务事,实质关乎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保障与家庭稳定。患病一方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如果扶养责任被拒绝履行,将直接影响其治疗连续性与基本生活条件,也可能加重原生家庭负担,引发新的矛盾链条。从社会层面看,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具有明确的行为引导效应:扶养义务不可因分居、感情变化或提起离婚诉讼而被“悬置”,法律将为困难一方提供可执行的救济路径,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基本安全预期。 对策:以法律刚性明确责任边界,以多元机制降低纠纷成本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明确夫妻负有相互扶养义务。杜某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属于需要扶养的法定情形。杨某在将杜某送回其母亲家中后,未充分履行经济供养与生活扶助责任,杜某有权请求给付医疗费、扶养费。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疾病治疗需要、当事人经济状况、杨某负担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杨某支付医疗费及扶养费合计5万元。 从治理角度看,减少此类纠纷,一上要持续强化普法宣传与典型案例释法,让公众明确“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情感附加项”;另一方面,应推动家事审判与妇联、民政、社区等形成联动,完善家事调查、评估与调解机制,尽可能在诉前厘清责任、促成履行;同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残疾保障等方式提升家庭抗风险能力,降低因重大疾病引发的“断供式”矛盾。 前景:以案例规则促家风建设,以制度合力织密困难人群保障网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传递出清晰信号:家事裁判不仅解决个案争议,更要通过规则表达推动形成稳定预期。随着家事审判方式优化、社会救助与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全,夫妻扶养、赡养抚养等责任的界限将更加明晰,拒不履行义务的成本也将更提高。可以预期,司法机关持续以案释法、以裁促治,将有助于把“扶弱济困、守望相助”的价值导向落到可操作、可执行的制度轨道上。

"一日夫妻百日恩"这句古训蕴含的不仅是道德劝诫,更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婚姻制度之所以为社会所珍视,正在于它承载了人们在最需要帮助时的相互扶持。当配偶陷入病痛和困顿之中时,另一方的扶养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江苏法院通过此典型案例的发布,再次强调了法律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对试图逃避责任的行为进行了有力制约。在建设法治社会、弘扬家庭美德的当下,这样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