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两天,深圳市工会披露了一个让大家挺感慨的事儿。马上就要过农历新年了,公司搞年会本来是件高兴的事儿,没想到却成了矛盾的导火索。有个叫小明的员工被老板逼着在年会上表演脱口秀,他因为工作太忙就给拒绝了。结果老板立马翻脸,说他不给面子,第二天就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竟然是“旷工”。小明觉得太冤,就把公司给告了。最后经过劳动仲裁还有法院调解,法院认定公司的行为违法了,判他们赔钱。 这场官司闹得挺大,大家都在想,企业因为员工拒绝在年会上表演就把人开除,这合理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老板要解雇人得符合特定的条件,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是造成重大损失啥的。年会上演节目这种事本来就是公司自己组织的福利活动,跟上班的核心工作没半毛钱关系。员工去不去表演是人家的私事,这跟服从工作安排根本是两码事。把不表演直接等同于旷工,这完全是滥用管理权力嘛。 这种事情也不是个例了。最近这些年老是有老板让员工去搞跟工作没关系的拓展训练、转发宣传文案,甚至还有看私人微信的情况出现。说白了就是有些老板把劳动关系当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把管理权伸得老长了。市场经济讲的是法治经济,要想让生意好做、社会公正点,就得保护好工人的权益。 那个叫小明的哥们积极维权的态度挺让人佩服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也在中间帮忙调停了。这个案子算是给那些想乱搞的企业提了个醒:劳动合同可不是霸王条款想改就改。企业想发展就得讲规矩、尊重人、守法律。只有心里有了敬畏法律的意识,把人当回事儿来管,才能把大家的心思拢到一块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