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一位张女士,临终前给家人留下了一份录音,要把自己的骨灰海葬。她去世后,家里人因为怎么安葬她吵了起来,闹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小玲把爸爸和弟弟告上了法庭。小玲和小杰是张女士和丈夫李先生的子女,他们全家住在上海。十几年前,张女士在常州买了家族墓地,原本她想和大家一起埋在常州。但她对身后事的安排换了好多次。2023年12月,小玲问她的时候,张女士还同意埋在常州。可是到了那个月的31号,她又说想落叶归根,回温州老家。这天晚上她通过微信跟丈夫和儿子提了一下,说想埋在自家门前的金桔树下。 一直到2024年3月,张女士在一个有6个人的家庭微信群里发了录音和视频,这次她明确说要把骨灰送到海里。 5个月后张女士因病去世了。她走了以后,小玲说要尊重妈妈最后的意愿把她海葬。可是李先生和小杰坚决不同意。他们觉得这不是妈妈绝对不变的心思,安葬这种事得大家商量着来。 李先生他们坚持自己的意见时也说了很多理由,结果家里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小玲没办法就起诉了父亲和弟弟。 法院审理时发现了一个问题:张女士虽然在微信群里说要海葬,但缺少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所以不能把这当成真正的遗嘱来看。 法院还发现张女士对于安葬地点和方式的说法一直变来变去(常州、温州、树下),最后说海葬之后也没证据表明她没再改主意过。这种变化多端让大家很难确定她的真实想法。 法院认为骨灰是用来纪念逝者的东西(承载了人格尊严和精神寄托),祭奠权是很重要的精神权利。海葬这种不留实物的方式和传统不一样。 所以法院要在尊重妈妈意愿和保护家人祭奠权利之间找个平衡。既然妈妈自己的意愿都不确定了(因为一直变),法院觉得不能强行让一方执行一个方案来解决问题。 他们建议大家互相体谅一下(本着互谅互让、维护亲情的精神),先试着好好商量一下解决办法(友好协商)。如果非要强行判决让一方执行可能会把矛盾搞得更僵(有违化解家事纠纷的初衷)。 于是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小玲的全部请求。小玲不服气就上诉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