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临平的王女士为了处理一件穿了六年的旧羽绒衣,把它送进了一家干洗店。谁知取衣服的时候,发现衣袖彻底碎成了一团棉絮,根本没法穿了。店方赶紧拿出一份她之前签字的协议,说洗坏了不赔,就是不给钱。王女士只好投诉到了市场监管局。调解员拿着《民法典》的条款,硬是逼着两边坐下来谈妥了和解,洗衣店最后把钱赔给了王女士。 这场官司最让人想不通的地方在于,店家贴出的那张“洗坏不赔”的免责声明真的有用吗?其实法律早就把这事给说透了:就算店家心好自愿多给点补偿,也改不了他们确实把衣服洗坏了这个根本事实。再说了,这种霸王条款在《民法典》第497条里是直接判无效的。你知道自己的衣服穿了六年肯定容易坏,这不叫“知情”,这就是故意耍赖想不担责。 《民法典》第186条也规定得很清楚,东西弄坏了,消费者可以随便挑一种方式索赔。王女士不要那点儿洗衣费了,直接要求减价赔偿,这程序一点问题都没有。至于有没有签书面合同,《民法典》第469条说得明白:只要双方意思对上了,哪怕是口头说的也一样算数。 至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要负的责任,《民法典》给出了两层要求:一是店家自信能修好衣服的这种态度叫“过于自信的过失”,二是消费者花钱买服务本来就有权合理期待能修好。法律不会要求普通人承担那些连专家都觉得难办的注意义务。 在这种违约和侵权混在一起的案子里,法院一般会给受损方选择权。既然衣服已经碎成渣渣了,修也修不好,重作也没必要。《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得明明白白:受损方可以要求减价、退货或者换货等违约责任,也可以按侵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王女士按照衣服的市场折价率要钱,这是合法合理的。 那个“洗坏不赔”的声明为啥没效果?因为《民法典》第497条说了: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主要权利,这种条款直接无效。店家的声明说白了就是把自己从安全保障义务里摘出去了,法院当然不会听他们的。 最后调解的结果是两边握手言和了:调解员现场算了算折旧率,洗衣店一次性把补偿款给了王女士;王女士也没要回那点洗衣费。虽然这案子不算大,但它给大家提了个醒:光说个风险可不行,想不赔钱那是没门儿的。对店家来说,以后得多规范操作、合理定价、诚信经营才行;对我们消费者来讲,下次送洗旧衣服的时候最好先拍张照片留个底,要是有明显的磨损最好先缝补一下再去洗,这样能少惹点麻烦。